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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了解出口退稅流程及賬務處理方法

出口退稅日常業務操作要求

為進壹步規範出口企業退(免)稅業務操作,防止出口騙稅,加快出口企業退(免)稅業務辦理速度,提高出口企業資金運作效率,我們結合有關文件規定,對出口退(免)稅業務中容易出現的不規範現象和問題進行了梳理。我們對規範的現象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梳理,現結合相關文件規定對出口退(免)稅常規業務中的重點內容和相關要求如下:

壹.出口退(免)稅的認定、變更和註銷

壹、辦理期限 1、認定: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和商務部《備案登記辦法》規定備案登記後,以及無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的,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日期前附報相關信息、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出口貨物退(免)稅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享受特定退(免)稅待遇的企業和個人,應當自出口業務或者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退、免稅待遇的業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退稅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2、變更: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的出口企業,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有關變更手續。出口企業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或者核準有關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表》,向退稅部門提出退(免)稅認定變更申請,申請材料壹式兩份。涉及經營類型變更的,應結清相關退(免)稅款。

3.註銷:出口企業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當自批準解散、合並之日起30日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前,持有關證明和資料向退稅部門申請註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並在註銷前結清出口貨物退(免)稅。

(二)註意事項

1、變更認定的範圍包括: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地點、變更經營範圍、變更註冊資本、變更企業性質或股權構成、變更開戶銀行和賬戶、變更企業類型、變更報稅員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授權的報稅員應由退稅部門授權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手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授權的辦稅員變更後,應及時持新的授權書辦理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將不予受理新辦稅員辦理退(免)稅業務。

2、在辦理認定、變更、註銷手續時,應註意辦理期限,帶齊所需資料,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事先電話咨詢退稅部門,減少不必要的往返。

三、出口企業在申請出口退(免)稅認定前已出口貨物,在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免)稅,未按規定申請出口退(免)稅認定的,應先按規定處罰後再辦理退(免)稅手續。

(根據文件整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02號)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企業在進行退(免)稅申報時,必須做到按時、如實申報,且必須提供完整、規範、真實、準確的申報資料。

(壹)退(免)稅申報期限要求 1.申報期限: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貨物(含視同自產貨物)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為出口貨物、外貿企業自營出口貨物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為出口貨物,應在貨物報關出口當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出口,90天後截止第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第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90天後,要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這裏要提醒的是遇到特殊法定節假日納稅申報期順延的,如報關單出口日期順延的第90天,也必須在申報期內單證齊全。

2.延期申報:企業有幾種符合國家政策的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期申報的,應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退稅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延期,延期申報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1.海關電子信息要求

企業在退(免)稅申報前,應認真做好海關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報關信息的核對、確認和上傳工作。企業相關人員收到紙質報關單後,應及時在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 "中對報關單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及時確認並上傳,在未完成此項工作前,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操作,否則申報時無海關信息,退(免)稅申報將無法通過。

2、外匯核銷信息要求 要做好外匯核銷電子數據的申報和審核工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我市已實行 "出口收匯核銷網上申報系統 "的出口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出口的貨物,在辦理退(免)稅申報時可免於提供紙質核銷單、稅務部門將根據外匯局電子核銷信息進行退(免)稅申報審核,因此,我們要求企業必須重視外匯核銷電子申報和審核工作,做到及時核銷、正確操作,確保上傳的電子核銷數據準確無誤。企業配備專職外匯核銷人員的,要做好內部工作銜接,落實工作責任。

三、收匯核銷工作中應註意以下幾點:a.企業有特殊結匯方式,外匯管理部門仍向企業提供紙質核銷單的,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仍需報送紙質核銷單。

b.企業因申報出口額與實際收匯差額超過5%而未通過自動審核的,企業需電話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核銷批次號,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人工審核。

c.出口企業有外匯管理部門允許的預計收匯期超過180天的遠期結匯和其他特殊結匯情況的,應在有效退(免)稅申報期內,憑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等有效憑證到退稅部門辦理備案和退(免)稅申報,超過有效退(免)稅申報期的壹律不予受理。超過退(免)稅申報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按遠期結匯方式結匯的出口企業,必須自申報預計收匯之日起30日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d.對已實際收匯,但超過規定核銷信息提供時間5個工作日仍無電子數據信息的企業,應向退稅部門申請開具《無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以下簡稱《查詢通知書》),憑《查詢通知書》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核銷查詢。企業應在《查詢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加蓋 "核銷 "章的《核銷企業查詢單》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退稅部門根據《核銷企業查詢單》和外匯局的補傳,憑《查詢通知書》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退稅部門根據《核銷企業查詢單》和外匯局傳輸的電子數據,為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手續。

(三)退(免)稅申報系統操作要求

1.正確設置申報系統初始配置。

2、正確輸入申報數據。

企業錄入的數據必須與報關單等原始憑證的內容和順序壹致,錄入報關單內容時必須以正式報關單的數據為準。企業委托報關行等中介機構報關的,必須盡早取得報關單,並按照正式報關單錄入數據,避免因數據反復更改而延誤報關。在出口貨物的明細錄入中,"出口金額 "應按照報關單中的到岸價錄入,如報關單中的到岸價數據不現成而只有到岸價數據,則必須扣除運費、保險費後的金額,即按到岸價折算的金額錄入。

3、認真做好申報前的信息核對工作。為提高正式申報的準確性,系統設有專門的預申報功能模塊,企業應認真核對預申報反饋信息,對反饋信息提示的疑點問題進行核對,在全部問題核對解決的前提下,再上傳正式退(免)稅申報數據。

(四)出口退(免)稅紙質申報資料報送要求

1.報送時間:企業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按要求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為加快退稅部門人工審核進度,盡早完成企業出口退稅工作,請企業盡量在電子申報數據上傳後的兩天內提交紙質申報數據。2.2、裝訂要求:申報數據必須按申報明細表中的記錄順序裝訂成冊,並需用裝訂線裝訂(超薄頁的單項數據除外),以免數據丟失,退稅期限應與匯總表中的退稅期限壹致。

3、資料內容的規範性:

(1)企業提供的紙質申報資料內容必須表表壹致、表實相符、表證相符。如出口日期這壹項內容,匯總表、明細表等單證所反映的出口日期應與報關單的出口日期壹致,其他項目依此類推,總之要前後邏輯壹致,相互對應不矛盾,要根據原始單證制作其他派生表、證、單、冊,外貿企業要特別註意增值稅發票中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和數量是否與報關單壹致。報關單壹致。

(2)企業提供的紙質報關資料簽字蓋章要規範、完整。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應在出口發票上加蓋完整的印章,以確保出口發票的有效性;企業使用自印發票的,應在發票印章或財務印章、法人簽字和收入入賬章上簽字蓋章;企業使用統壹發票的除加蓋上述印章外還需在開票單位名稱章上蓋章;出口退稅匯總表和明細表的填報人和填表負責人必須簽字並加蓋公章。

(3)《出口退稅申請表》填寫要規範。實際退稅企業壹定要認真填寫《出口退稅申請表》,不要出錯,在填寫申請退稅原因時壹定要寫明退稅貨物來源地、出口退稅金額、出口國家等內容。在《出口退稅申請表》中,企業經營者壹欄要由經營者簽字,經辦人壹欄必須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4、資料交接手續。企業在報送紙質申報資料時,必須填寫《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受理通知單》壹式兩份(見附表壹),特別要列明不能再出示的原始憑證和壹些重要憑證,由退稅部門對經辦人核對無誤後點交,在通知單上簽字,企業留存壹份,退稅部門備案壹份。

(五)其他有關要求

1、進料加工業務、來料加工業務?

有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及時辦理進料加工備案登記、申報和核銷手續。對於既有進料加工又有出料加工的混合業務,企業應合理劃分國產輔料進項稅額,並將劃分理由書面報退稅部門審核,經退稅部門批準後方可執行。對接受轉口深加工業務的,如需享受進料加工退稅政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用於抵扣進項稅額。

2.視同自產產品申報

生產企業購進按規定可視同自產產品出口的四類產品,應在報送其他申報資料的同時,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明細申報單》(附件2)、金額超過自產產品50%以上的,應提交《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審批表》(附件2),報退稅部門審批。2)、報退稅部門審批。

三、外貿企業購進貨物發票的開具和認證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應及時要求供貨企業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4.外貿企業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內銷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期限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退稅部門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證明》的、以及未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截止次日起3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請開具《證明》,《證明》壹式三份,第壹份由退稅部門留存,第二份由退稅部門轉交主管征稅機關,第三份由企業留存。

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後,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第11欄 "稅額 "中填寫《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在取得《證明》後的下壹征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征收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期限的,不得抵扣。5.外貿企業使用該部分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時,請在增值稅網上申報時選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標誌,同時申報表進項稅額轉出欄無需填寫。6、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在申報前必須提交相關說明:

(1)從敏感口岸(口岸編號為53、67前綴的口岸)申報出口的貨物;

(2)外貿企業有新供應商、生產企業有新產品出口的

(3)生產性出口企業長期無抵扣稅額只退稅的;或抵扣稅額占免抵退稅總額的比例明顯低於同類企業的(暫定指標:水產企業低於20%,其他企業低於30%;同類企業平均指標如有調整,我們將另行通知);

(4) 出口異常增長的企業;

(5) 從經銷企業大量收購貨物出口的企業;

(6)企業同壹品種出口貨物海關稅則號前後不壹致且有變化的;

(7)采購方與付款方不壹致的;

(8)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少於采購金額的;(9)其他申報異常情況。

七、為確保稅企雙方退(免)稅申報系統的安全,企業應加強防範計算機病毒的意識,安裝先進的殺毒軟件,不上傳帶病毒的電子數據,以免破壞整個退(免)稅申報系統。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5]199號、[2006]904號文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壹)備案單證的內容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的出口購貨合同,包括購銷合同項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明細清單;貨物運輸單證(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人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簽發的貨物收據。)(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二)單證備案方式 備案方式有兩種:

第壹種方式:根據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壹編號,填入《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第二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 "壹欄註明備案單證存放的地點,如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備案文件不得交給經辦人(或其他人員)個人保管,必須存放在企業內部。

特別提醒:六類企業必須按照第壹種辦法進行備案,同時稅務機關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要求六類企業提供備案單證。(三)備案單證要求

1、備案單證應為原件,如原件不能備案的,可備案與經辦人簽字聲明壹致的原件,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2、屬於壹份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第壹次出口的貨物可以備案,其余出口的貨物可以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地點 "中第壹次購銷合同備案註明的地點備案。

( 3、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保管,不得擅自銷毀。保存期限為5年。

4、企業最遲應在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後15日內將單證備案。

5.企業備案的單證必須與申報的退(免)稅資料內容壹致。IV.暫停辦理退(免)稅的幾種情形

企業未按上述第1至3條要求辦理退(免)稅業務,以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退稅部門將暫停辦理該企業的出口退稅:

1.有欠稅未還清或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局立案查處的;

2、首次出口報關未滿壹年的;3、同壹產品涉及加工業務和來料加工業務,且未準確劃分兩者加工費收入的;4、存在其他疑點的。

五、不退稅而視同內銷的幾種情況

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銷項稅額或增值稅額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國家明確規定不享受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政策的,另壹類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條件的出口貨物。(壹)不享受退稅、應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範圍

1.國家明確規定不得享受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包括應享受出口免稅而企業未申報免稅的貨物;

3.出口企業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報有關申報資料的貨物。出口企業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辦有關申報憑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5.出口企業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辦有關申報憑證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外購貨物;

6.外貿企業已取得普通發票的出口貨物;

(3)正式報關單所附延期報關報告內容與申請理由不壹致的;

(4)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與出口報關單上的貨物明顯不是同壹貨物的;

(5)無退稅憑證、少退稅憑證或塗改退稅憑證的;

(6)退稅憑證開具的購貨、報關、收匯單位名稱不-致的;

8、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出口貨物;

9、出口企業自營出口或者委托出口業務具有國稅發[2006]24號文件第二條所述七種情形之壹的。24、出口企業從事 "四自三不見 "等違規出口業務的;

10、用於出口的樣品、展品等、但企業最終將樣品、展品銷往境外的,收匯時除能提供規定的退稅憑證外;

11、收購加工企業結轉材料的。收購深加工業務結轉料件並作為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

12.其他不予退(免)稅的行為。

(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稅額計算

1.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

進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價格÷(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價格)÷(1+征收率)×征收率 3.3.上述公式中的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是指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格。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格的,按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或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核定;

4、對上述應征收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其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對進料加工復出口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的壹般納稅人,其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為降低出口退稅風險,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我們將所有已認定出口退稅的企業分為兩大類進行管理,壹類是B類企業,另壹類是C類企業。B類企業和C類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管理中的大部分內容是相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點:1)提交相關申報資料的時間要求不同。2)對申報資料的要求不同。3)提交相關申報資料的時間要求不同。主要區別在於1、對提交相關申報資料的時間要求不同;2、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不同。(壹)C類企業評定依據

C類企業評定的主要依據是國稅發[2004]64號文件和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中提到的兩年內有下列情形的企業:1.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D級的;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中財務會計制度失效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中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的;

4.自首次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之日起未滿兩年的;

5.自首次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之日起未滿兩年的;

6.自首次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之日起未滿兩年的;

7.自首次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之日起未滿兩年的。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貨物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定等其他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退(免)稅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出口企業由於稅務人員更換頻繁,導致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出現錯誤或不實,這些企業也應歸入C類企業進行管理。(二)類別變更。

出口企業的退稅等級可根據情況進行變更,即原來是B類企業,發生C類企業的,可降為C類企業,反之,如果C類企業已符合評定B類企業的條件,可由企業自行書面申請升級,經退稅部門審核批準後可轉為B類企業。

VII.違規處罰 1.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註銷手續,以及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賬簿、憑證、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退(免)稅申報和報送申報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3、出口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者拒絕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備案等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出口企業以虛假出口申報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國?

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32號文件的規定。32號文件的規定,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分別按不同騙稅金額予以停止半年以上、三年以下辦理退稅的權利,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以及代理出口的貨物等、不得申報出口退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代理其他單位出口貨物的出口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管理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非法買賣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比照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出口企業違反規定,需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6、對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不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應及時追繳已退(免)稅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稅款的,將不再退免(免)稅稅款,並視同內銷貨物征稅。7.有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由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附表1:《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受理通知單》

附表2:《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申報明細表》

附表2:《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申報明細表》

(以上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正式文件不壹致,歡迎批評指正,以國家有關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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