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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棚戶區改造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高低不齊的房屋建築,臟亂差的環境,那些遊離於浙江現代城市之外的設施將在得到有效改善,隨著浙江省棚戶區改造政策的推進,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建德市、富陽市、臨安市、桐廬縣、淳安縣;寧波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北侖區、鎮海區、鄞州區、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象山縣、寧海縣;溫州市: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樂清市、洞頭縣、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嘉興市:南湖區、秀洲區、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嘉善縣、海鹽縣;湖州市:吳興區、南潯區、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紹興市:越城區、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紹興縣、新昌縣;金華市:婺城區、金東區、蘭溪市、義烏市、東陽市、永康市、武義縣、浦江縣、磐安縣;衢州市:柯城區、衢江區、江山市、常山縣、開化縣、龍遊縣;舟山市:定海區、普陀區、岱山縣、嵊泗縣;臺州市: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溫嶺市、臨海市、玉環縣、三門縣、天臺縣、仙居縣;麗水市:蓮都區、龍泉市、青田縣、縉雲縣、遂昌縣、松陽縣、雲和縣、慶元縣、景寧畬族自治縣等城市環境越來越美好。

浙江省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60號)的規定,為支持市、縣(市、區)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規範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分配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當地政府批準的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並列入省政府目標任務考核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市、縣(市、區),專項用於政府主導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包括征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中回遷安置以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的建設支出。

第四條各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要求,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根據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資金的申請和分配

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具體視中央下達我省的當年補助資金規模情況,結合省政府下達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年度改造任務,按照各市、縣(市、區)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的征收(收購)面積、征收(收購)戶數和申請額度作為因素,並結合地區轉移支付分類分檔情況,適當考慮向欠發達地區傾斜的辦法進行分配。若中央下達我省的當年補助資金規模較小,可全部用於經濟欠發達地區。

對上年度未按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區),當年不再給予補助。

根據各市、縣(市、區)報送的上壹年度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資料和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審核情況,省級財政將相應調整相關市、縣(市、區)當年的補助資金。

第八條實施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情況提出申請,並於每年的2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省建設廳提交以下資料:

1.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當地城鎮住房保障規劃。

2.設區市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確認的列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考核的上年度和本年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征收(收購)項目清單。

3.上年度已實施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收購)方案,已簽訂的征收(收購)補償協議復印件和補償決定復印件。

4.市級財政、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縣(市、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5.加蓋部門印章的有關表格(詳見附1、附2)。

6.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未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

第三章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條省級財政根據本細則測算分配相關市、縣(市、區)的資金規模,並按規定及時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至市、縣(市)財政部門。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按規定用於本地區實施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支出,並按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壹條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細則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以及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將在全省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壹經查實,省財政將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適當向災區傾斜。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浙財綜〔2010〕112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棚戶區改造最新消息:

壹、浙江省明確提出“三改壹拆”行動

,浙江省又明確提出,制定實施新壹輪“811”美麗浙江建設行動,深入開展“五水***治”、“三改壹拆”等11項行動,到2020年形成比較完善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基本建成生態省,成為全國生態文明示範區和美麗中國先行區。

“決不把臟亂差、汙泥濁水、違章建築帶入全面小康”,這是浙江的莊嚴承諾。

是“十三五”開局之年,作為拆、治、歸“三字經”的重要壹環,“三改壹拆”肩負起新的使命。全省上下樹立起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再接再厲、再幹五年,著力抓推進、抓鞏固、抓長效,繼續強勢推進“三改壹拆”並強化拆後土地利用,深入開展“無違建縣(市、區)”創建工作。

二、浙江寧海棚戶區改造引入“競爭機制”

不久前,寧波寧海西門棚改區塊1號和4號兩個區塊開始簽約,短短16天,簽約率即達到80%,成為各縣(市)中第壹個簽約協議生效的棚改區塊。

加快簽約是寧海棚戶區改造引入“競爭機制”的功效之壹。過去幾年,寧海在實施成片危舊房改造中,往往碰到被征收戶意見不統壹,認為這是政府“要我拆”,出現了壹些“釘子戶”。去年,寧海引入“競爭性拆遷”模式,以競爭轉變百姓思路,從“要我改”向“我要改”轉變。以西門區塊為例,壹期擬征收773戶,將其劃成6個項目小區塊,設定90%意願率的項目啟動觸動閥。去年7月開展民意征詢工作,6個區塊的報名同意率分別達到91.4%、95.6%、90.3%、92.2%、76.3%和84.8%。

“競爭性拆遷”模式實現了政府與棚改戶的雙向互動,以及棚改戶之間的互促互動。之前未達到同意率90%的5號和6號區塊的居民,在項目啟動觸動閥的激發下,形成了自動自發組織動員、鄰裏宣傳促報名率的氛圍。很快,5號區塊報名同意率從76.3%提高到91.4%,6號區塊從84.8%提高到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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