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7年度化肥監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和農村經濟)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化肥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我部決定組織開展2017年度化肥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抽查範圍和任務分工
(1)抽查品種。復合肥(復合肥料)、混合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2)抽查範圍。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等22個省(區)的化肥生產企業和農資市場。具體肥料生產企業和農資市場名單由承擔抽查任務的單位隨機抽取。其中,每個省(區)隨機抽取當地有代表性的肥料生產企業4家,每家企業抽取肥料樣品1批次;每個省(區)抽查2個當地有代表性的農資市場,每個農資市場抽查2個復合肥(復合肥)或復混肥樣品和2個大元素水溶肥樣品。
(3)任務分工。此次抽查由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土壤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牽頭。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家莊)、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武漢)、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鄭州)、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寧)等。
二、抽樣方法
(1)企業抽樣。樣品應從生產企業的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樣品應為自檢合格並附有合格證的成品。復合肥(復混肥)或混合肥料的樣品應分批抽取,產量1天或2天為壹批,最小批量為0.5噸。抽樣數量應根據相關標準確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最小抽樣批量為50公斤,且應從同壹批樣品堆的5個不同部位抽取壹定數量的小包裝產品。抽樣人員抽樣時,還應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辦理肥料登記證;對於肥料登記證,需要檢查標簽內容是否與登記證內容壹致。抽樣人員應當當場記錄抽樣情況,並經抽樣單位確認。同時要查看其自檢記錄,在抽樣單上記錄並復制相關生產銷售記錄。
(2)市場抽樣。樣品應從經銷商倉庫或門店抽取,有肥料登記證,最小抽樣基數不低於10袋(瓶)。要記錄樣品的采購數量、庫存數量、采購來源,並在抽樣單上記錄和復制其采購憑證和資金往來憑證。抽查承擔單位應當以EMS特快專遞等便捷方式書面通知標稱產品標簽的生產企業,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確認。逾期未答復或拒絕簽收的,視為認定該名義企業為其產品;標稱企業確認不屬於其產品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3)取樣的註意事項。取樣人員應依據復混肥料(復合肥)GB 15063-2009、混合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8。抽樣人員應認真填寫抽樣單,內容必須與產品標簽內容壹致。填好的抽樣單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的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特殊情況無法在抽樣單上加蓋公章的,應當在抽樣單上註明。
三、測試項目及依據
復合肥(復混肥料)的檢測依據是復合肥(復混肥料)GB 15063-2009,檢測項目包括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氯離子、粒徑。
復混肥料的檢測依據是GB21633-2008,包括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氯離子、粒徑、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檢測依據為NY 1107-2010,檢測項目包括總氮、磷、鉀、鈣、鎂、銅、鐵、錳、鋅、硼、鉬、硫、氯、鈉、pH值、水不溶物。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查。
四。結果的判斷和確認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復混肥料(復合肥)GB 15063-2009,混合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654。
檢驗結束後,承擔抽查任務的單位應當通過EMS特快專遞等方式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和產品包裝上標註的生產企業。,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書面確認。逾期不答復或拒絕簽收的,視為抽查結果。
被抽查單位或標簽標稱生產企業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土壤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土壤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應及時安排復檢。復驗采用封存備用樣品,由我部委托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時機
5月20日前完成樣品抽取和確認,6月25日前上報樣品檢驗、結果確認和抽查結果。
不及物動詞相關要求
(壹)有關省(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及時提供相關企業名單,為實施抽查創造有利條件,積極配合承擔抽查的單位做好工作。對監督抽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有關省(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涉及省份的產品,要通知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進行調查,並上報農業部種植業司。涉及案件調查,還要登錄農業部網站?金農項目?農資打假監管相關欄目報道。
(二)承擔抽查任務的單位應加強檢驗質量控制,嚴格按標準實施檢驗,確保檢驗數據科學公正,確保保質保量完成抽查任務。同時,按照相關標準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詳細的采樣規則,並報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土壤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備案。各抽樣單位應在提交抽樣檢驗結果的同時提交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抽樣工作、產品註冊、標簽和被抽樣企業追溯體系建立等。
(三)抽樣單位至少應有2名抽樣人員參加抽樣,抽樣人員隨機抽取確定。抽樣前,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有關文件和證件,詳細介紹本次抽樣的性質、抽樣方法、檢查依據和判斷原則。嚴禁提前通知已隨機抽取的企業。抽樣人員不得與被抽查的企業或產品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不得接受禮品和宴請等影響監督抽查結果公正性的行為。
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肥料監管職責,加強肥料登記管理,建立肥料監管和抽查制度。要結合春季農資打假專項整治行動和農業生產實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本省(區、市)化肥監督抽查,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確保農民用肥質量。
聯系人: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耕地肥料管理處陳,電話:010-59191834,傳真:010-59193347。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土壤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聯系人:鄭雷,電話:010-59194504,傳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監督抽查安排
農業部辦公廳
2065年3月30日4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