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首創的或國外已有戒毒研究報道尚未獲得主管當局批準上市的戒毒有效單體和復方制劑的有效單體。
(二)已在國外獲準上市,但尚未載入國外藥典且未進口的戒毒藥品和戒毒中藥復方制劑的有效部位。
(三)不含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復方制劑。
(四)已收入國外藥典或批準進口的戒毒藥品,及改變劑型或改變給藥途徑的戒毒藥品。
(五)已上市藥品增加戒毒適應癥。
戒毒藥品新藥申報的技術資料參照新藥申報資料的要求執行。第八條 戒毒藥品在進行臨床實驗或者驗證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技術資料及樣品,經初審同意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在指定的戒毒機構進行臨床研究,臨床研究分Ⅳ期進行。第九條 戒毒藥品臨床試驗或驗證工作按《抗阿片類戒斷癥狀藥物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執行。戒毒藥品在Ⅲ期臨床研究結束後,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及批準文號。第十條 第壹、二類戒毒新藥經批準後為試生產,試生產期為二年,第三、四、五類戒毒新藥經批準後為正式生產。第十壹條 戒毒藥品的國家標準,由國家藥典委員會負責審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頒布。第十二條 戒毒新藥保護制度按《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進口戒毒藥品除有特殊規定外,由申請進口單位按《進口藥品管理辦法》將資料直接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意後,在指定的戒毒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戒毒藥品的進口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第三章 戒毒藥品的生產和供應第十四條 生產戒毒藥品須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已取得《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第十五條 多個單位聯合研制戒毒新藥發給聯合署名的新藥證書。但每個品種只能由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已取得《藥品 GMP證書》的壹家生產單位
生產。第十六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每年十月底之前將轄區內下壹年度戒毒用美沙酮需用計劃審核匯總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平衡後,將使用及供應計劃壹並下達。臨時需要的少量品種可由戒毒機構直接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經批準後由指定單位供給。第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戒毒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向藥品經營單位購買戒毒藥品。第十八條 不得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大眾傳播媒介進行戒毒藥品的廣告宣傳。第四章 戒毒藥品的使用第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戒毒治療藥品按處方藥管理,戒毒治療輔助藥品按非處方藥管理。第二十條 醫生應根據阿片類成癮者戒毒臨床使用指導原則合理使用戒毒藥品,嚴禁濫用。戒毒用美沙酮處方要留存兩年備查。第二十壹條 戒毒醫療機構購買戒毒用美沙酮只準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售。第二十二條 戒毒機構自行配制戒毒藥品須制定制備規程和質量標準,並考察安全性和有效性,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自行配制的戒毒藥品只能在本機構內自用,不得進入市場。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