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至少有1名駐店藥師、1名營業員(須高中以上藥學相關專業畢業或通過藥監部門考核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二)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保潔環境;經營場所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三)要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然後要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四)已按規定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按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壹、申請人向擬經營所在地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準備和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及簡歷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2.擬辦藥品的經營範圍;3.擬辦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 二、申請人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受理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開業批準文件;3.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圖及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4.依法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後的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5.擬開業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附:《藥品經營許可證壹、許可內容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 二、設定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 (壹)《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 (三)《藥品經營許可辦法》 三、許可條件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二)具有依法通過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在城區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配備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1名擔任質量負責人;在城鎮、鄉村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配備1名藥學技術人員。(三)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條件;其中,城區零售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鎮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村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四)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五)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六)符合 GSP 要求。四、許可程序 (壹)申請建設的申請人向受理窗口提交建設申請材料 ---- 受理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出具意見 ---- 窗口受理審批結果 (二)申請驗收的申請人已完成建設的向受理窗口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 受理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驗收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 窗口受理審批結果。藥監局審查 ---- 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五、申請材料 (壹)籌建申請 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1、開辦企業申請報告。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開辦原因、企業性質、經營地址、經營範圍、人員配備、設備設施等。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3、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A、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本 B、任命通知書(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4、藥學技術人員:A、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簿;B、執業資格證、職稱證;C、勞動合同、聘書;D、在職在崗未兼職證書。5、企業、倉庫場地產權證明和租賃協議,或自有產權證明。6、質量管理體系目錄。註:以上材料中的證件提交復印件,原件核對後退還申請人。(二)驗收申請 (三)準備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壹式兩份):1、受理發證申請書;2、《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申請表;3、企業自查報告;4、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個人簡歷5、具有經營註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待業證、身份證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聘書、勞動合同; 6、經營場所、倉庫的使用證明; 7、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特別是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8、經營場所內陳列的藥品分類平面示意圖。9、具有經營藥品的設施、設備目錄。10、應提供的其他資料。(註:申請材料必須有申請單位蓋章或申請人簽字)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重新申請驗收。六、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統壹用A4紙打印或復印,標明目錄和頁碼並裝訂成冊。VII.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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