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聲稱或暗示廣告商品對健康保護是必要的;4.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的比較;5.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6.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停止發布,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吊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廣告審查申請:1。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2.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促銷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4.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5.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的;6.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4.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布教育信息的;7.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引資等具有預期投資回報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8.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10.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養殖廣告的;十壹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十二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十三在中小學、幼兒園發布廣告或者發布與中小學生、兒童有關的物品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十四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發布商品或者服務廣告,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