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物制藥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企業在2014 1以後購置的固定資產(含自建)。
2.企業在2014 1年10月以後購置的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允許按照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選擇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65,438+03,654,38+02,365,438+0之前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價值可在2065,438+04,654,38+0之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
4.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進舊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已使用年限減去實施細則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所謂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6.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僅符合本公告的優惠政策條件, 而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的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
七、企業固定資產采取壹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應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統計表”(見附件1),分年度申報,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