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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回扣,請舉個例子說明壹下

分類: 社會民生 >> 其他社會話題

解析:

、回扣的收受人是特定的,是對方單位或個人,折扣只能給交易相對人。

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即收受回扣的主體限於對方單位或個人,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給予有關的第三人的,也是商業賄賂,但不是回扣,習慣稱為壹般商業賄賂)。折扣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只能給交易對方當事人,即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主體),不能給其經辦人或其代理人。回扣既可以給交易對方當事人,落入單位小金庫,也可能給對方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經辦人員,落入個人腰包。

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帳外暗中多付給賣方壹部分款項,屬於壹般商業賄賂行為,但不是回扣;如果買方采取明示入帳的方式加價購買,且不違反價格政策,則屬於正常的市場競爭。單位給予其內部職工或部門的提成或獎勵,因不是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不能認定為回扣。

回扣由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並不意味著只有買方足額付清價款後再由賣方退回的那壹部分價款才是回扣,雙方通過串通利用財務憑證弄虛作假,由買方付款時直接扣下的那壹部分價款也是回扣。

2、回扣是在帳外暗中給予或收受的,折扣必須明示入帳。

“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帳是反映經濟往來關系的,記帳應按國家財會制度進行,如實反映經濟活動情況。根本不入帳、轉入其他財務帳,屬於帳外暗中;雖然記帳,但弄虛作假,掩蓋事實真相的,也屬於帳外暗中。如給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采用以其他發票頂帳、用紅字發票沖帳,或者為對方報銷費用等辦法下帳的,都是帳外暗中。

“帳外暗中”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基本界限。從法律角度看,沒有合法的回扣和非法的回扣之分,回扣必然是“帳外暗中”,“帳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凡回扣必違法,明示並如實入帳的就不再是回扣,而是折扣,折扣是法律允許的、合法的。回扣與折扣是壹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兩者的界限就劃在“帳外暗中”上,即兩者都是由賣方退給買方壹定比例的價款,明示入帳了就屬於合法的折扣,帳外暗中的則屬於回扣。

對“帳外暗中”含義的理解,不能望文生義做錯誤解釋或者狡辯,實際工作中存在以下幾種錯誤認識:

壹是把“暗中”理解為“秘密”、“不公開”、“偷偷地”,即除行為人以外其他人都不知曉。如果只要公之於眾就是明示,就不能定性為回扣,尤其是個人收回扣時,秘密裝入個人腰包就違法,公開拿就可以不受制約,則不僅會導致行為人規避法律,使《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的規定毫無意義,而且會助長明目張膽的違法,其危害將甚於無法。

二是認為只要入了單位的“法定財務帳”,不管以何種名義,入什麽科目,都認為是已下帳,入了這些帳就不是“帳外暗中”。實際經濟生活中,支付回扣並非絕對不入帳,而往往是記假帳,以此平帳、掩蓋回扣,這種行為不能改變其為“帳外暗中”的實質。如壹些藥品經銷商采取開紅字發票的方式,在自己的經營帳目中沖抵銷售額,而不給收受方下帳。這些藥品經銷商記了帳,而且入了法定財務帳,問題在於他記的是假帳,是為了掩蓋暗中支付回扣的事實。因此,這種記帳方法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帳外暗中”。

三是把帳外暗中割裂為“帳外”和“暗中”,並作為兩個法定要件,認為經營者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帳外”和“暗中”兩個法定要件時才構成回扣,否則就不構成回扣。“暗中”的本意是不在合同和法定財務帳上明示,但是,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對於是否構成回扣並無實際意義,就是說,即使在合同上明示而不在法定財務帳上記載,也照樣構成回扣;不在合同上明示而按照法定財務制度入帳,仍不能構成回扣。“帳外”是指不如實入帳,同樣是不在帳上明示。因此,帳外暗中實質上是壹個重疊性用語,其實質含義歸根結底是不在法定財務帳上依法記載。

四是認為帳外收受的財物只要單位領導知道就是明示的,就不違法。單位和個人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單位領導知道收受回扣,只能說明收受行為是壹種組織行為,其影響更壞、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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