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二)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交通、住宿:
(1)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
(2)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可要求支付交通、住宿費用。
(3)交通費按當地標準規定。
(4)住宿=當地標準(元)×人數×天數。
3、輔助設備費用: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當地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
4.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
(1)帶薪停工期間工資=員工原工資福利。
(2)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參照當地停工留薪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當地規定執行。
(3)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5.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護理費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或各省市《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的規定。
6、壹次性傷殘津貼:
(1)九級傷殘,壹次性傷殘津貼為9個月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九級傷殘可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發放,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的九級發放。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遞減20%的標準,發給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