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結果報告工作。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農業部門制定並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在戶外公***場所占道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教育、規劃、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等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第八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咨詢、投訴和舉報。接受和處理舉報的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存放、運輸;
(六)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