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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關於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妳了解多少呢?不妨壹起看看!

2017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壹

第壹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和低保、特困、重殘患者的個人醫療負擔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徐州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辦發〔2009〕124號124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徐政字〔2011〕12號)文件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職工,均應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標準繳納,並於每年1月底前壹次性繳納全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運行情況,可適當調整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征繳計劃,並相應劃轉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資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的,從下期劃入賬戶金額中扣除。未建立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應壹次性繳納當年的大病醫療救助年費。

第五條 新參保職工應在參保當月按繳費標準壹次性繳納當年剩余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壹個統籌年度內,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參保人員因住院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的,自付費用除外),起付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確定,2013年度起付標準為1萬元。2013 年起付標準為 1 萬元。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醫療費用水平確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不低於50%。低保、特困、重殘人員,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在其他參保人員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八條 已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補助資金。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補助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後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起施行。各縣(市)、銅山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2017 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二)

1 編制及適用範圍

本辦法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科編制,適用於公司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控制和管理。

本辦法適用於與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2 術語

補充醫療保險:是指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根據經營情況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3 基本原則

3.1 規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管理,以職工安全健康為工作準則。

3.2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和員工要求,不斷優化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3.3 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4 職責

4.1 人力資源科是補充醫療保險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補充醫療保險的預算編制、運行控制和優化推進

4.2 公司執行委員會或公司執行委員會授權人負責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審批;

4.3 財務科負責補充醫療保險預算的審核和保費的支付。

4.4 公司工會協助人力資源部宣傳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落實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與項目優化;

4.5 采購與供應鏈管理中心采購補充醫療保險供應商,簽訂投保協議;

4.6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保障型保險和管理型保險。保障型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疾病身故、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意外傷害門診或住院費用、住院補貼等;管理型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住院醫療、住院醫療補助、女職工疾病等。具體保障項目和保障標準根據員工需求而定。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職業風險等情況制定具體的保障項目和保障標準。

5.2 補充醫療保險。年度例行工作包括預算編制與審核、保費繳納、日常管理、參保年度末結算、優化與續保工作,具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年度例行業務管控流程,如圖 1 所示。

5.3 根據經濟、法律環境的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補充醫療保險應進行相應的優化和調整。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優化方案,組織工會等相關部門進行討論,按規定報公司執委會或公司執委會授權人批準後實施。

5.4 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批準後,人力資源科組織工會、各部門進行政策宣傳,工會、各部門按要求向本地區員工進行政策宣傳。

6 附則

6.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6.2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科。

2017 年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三

為貫徹落實路局和路局黨委關於精準幫扶的要求,切實減輕特困、重困職工醫療負擔,充分發揮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和激勵作用,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規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的指導意見》(鐵勞衛〔2014〕98 號)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98號)文件精神,現對《太原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太鐵社保〔2015〕463號)進行修訂,提出如下補充意見,已經路局黨政聯席會議和路局二屆職代會第十四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請遵照執行。

壹、特困職工醫療費補助範圍和標準

1、補助範圍

特困職工購藥應符合我局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參保職工購藥。因重大疾病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路局幫扶救助的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部分的費用由局補助(含自費部分,僅限於藥品費、檢查費、治療費。包括符合規定的使用血液蛋白制品、體內植入材料的費用,不包括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或組織來源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內的服務項目、非疾病治療項目、治療項目和其他項目目錄內的費用)。

在職特困職工名單由路局幫扶辦提供,退休特困職工名單由路局退休辦提供。

2.補助標準

壹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壹定數額的,采用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的辦法進行補助,年最高補助10萬元。

(1)累計金額1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補助比例為85%;

(2)累計金額30001?100000元(含100000元)的補助比例為70%;

(3)累計金額100000元以上的補助比例為50%。

二、特困職工供養親屬醫療費補助範圍和標準

特困職工供養親屬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經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認定為門診大額病種的、以及經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統籌基金和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後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不含自費部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補助 70%。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補助 70%的醫療費用。壹個自然年度內,每位供養親屬累計最高補助限額為5萬元。

特困職工供養親屬患重大疾病但不符合年齡規定的,視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參保職工患大病補助

路局參保職工患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年度內經各類醫療保險和路局幫扶救助醫療救助後,個人實際負擔費用(補助範圍同特困職工)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路局社保處根據家庭困難程度等因素,在不超過70%的比例內提出補助方案。補貼方案由路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經社保處審批後下達。

四、勞模醫療費補助範圍和標準

勞模範圍為《太原鐵路局太原鐵路局工會關於印發<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管理服務工作若幹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太鐵辦發〔2014〕230號)文件所稱的鐵路勞動模範。勞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特困職工醫療補助範圍和標準給予補助。勞模名單由路局工會提供。

五、補助時間

特困職工及供養親屬、勞模的醫療費用補助統壹在次年第壹季度辦理。患重大疾病職工的醫療費用補助應及時辦理。

六、其他

1.其他

1、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比例的確定或變更,應履行路局相關決策程序。

2.經路局決策程序確定或變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比例後,應下發明確文件,並由財務部門按規定比例計算和列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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