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被告XX經XX公司招聘、面試後,被XX公司委派為XX分公司配送服務站騎手工作。為此,XX向XX公司《員工聲明函》作出聲明∶"本人作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員,知曉並同意聘本人後委派本人為XX公司提供物流訂立配送服務。本人在此承諾,我將遵守公司管理要求,嚴格按照公司安排和各項規章制度規定,認真、勤勉的完成配送服務。本人知曉公司與XX公司之間的物流配送外包合作關系,知曉我與XX之間並不存在勞動或勞務派遣等關系。"該《員工聲明函》有XX簽字確認並由XX公司加蓋公司印章。2021年5月31日,XX騎行電動自行車行駛到余溪路與壹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XX受傷,經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龍山大隊認定XX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2021年6月18日,XX公司以"服務費用"名義向XX銀行賬戶轉賬支付5 月24日至31日期間的報酬1288.15元。2021年7月13日,XX公司向XX出具《收入證明》,載明XX為盒馬鮮生騎手,月工資收入7000元以上。2021年9月2日,被告XX以原告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重慶兩江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從2021年5月24日至今與被申請人XX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1 年10月19日,該委作出裁決∶申請人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今與被申請人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在仲裁庭審中,XX陳述,入職時由XX公司工作人員XX老師面試,後由盒馬鮮生XX配送站站長XX面試,最後由XX安排工作。XX公司陳述,公司將招聘業務口頭委托給社會人員XX老師負責,XX也是通過XX老師網上招聘的,其後由公司對其進行的面試。
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員工聲明函、銀行賬戶明細、收入證明及雙方的當庭陳述等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XX向XX公司作出並經XX公司蓋章確認的《員工聲明函》明確載明XX作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員承諾將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定,結合XX公司向XX出具《收入證明》亦載明XX月工資收入7000元以上,可以認定XX與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案情疑點:
本案中的原告與被告之間本來簽訂了壹份《業務合作協議》,但是傷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該份文件拿走。另外傷者為索取交通事故保險賠償,向公司負責人聯系,要求並取得了壹份《員工申明函》、壹份《收入證明》。之後傷者就向勞動部門提起了工傷認定,隨後人社局做出了中止通知書,傷者提起了確認勞動關系仲裁程序。本案中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證據都是騎手後面補全的,也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有問題,法律意識淡薄。
三、確認勞動關系抗辯理由:
勞動者: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勞動關系具有雙重屬性即人身從屬性和財產從屬性。另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經被申請人XX公司招聘、面試,後XX公司將其委派至XX公司設立的配送服務站從事騎手工作。同時,被申請人XX公司要求申請人作出聲明,並承諾遵守XX公司各項管理制度規定,認真、勤勉地完成XX公司提供的物流訂單配送服務工作。工作期間,申請人應接受XX公司配送站負責人的管理,並且在其支配下提供勞動。為此,被申請人XX公司向申請人支付了受傷前7天出勤的報酬。
用人單位:
XX自主通過“XX"APP訂單系統接單並配送,是否接受訂單及派送訂單的數量均由其自行決定,並非由公司派單和發出派送指令,其不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也無法決定被告接單與否。公司也無需向被告提供工作場所與工作條件,XX自備手機、摩托車等派送工具,雙方無勞動關系特征。公司不對XX的配送行為進行管理,XX需遵守“XX"的各項配送制度,雙方不存在人身從屬性。XX的合作費用是根據配送結果進行核算,不存在薪資報酬。XX提供的是勞動成果,雙方無經濟上的從屬性。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是基於雙方合意建立,XX明確認可與其公司建立的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