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要求退貨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投訴時註意保留好證據,如發票、合格證、質保書等。如果商家有特別約定(如假壹賠十),也可以壹起提供。另外,機器比較舊,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照片、鑒定報告等,足以證明機器被使用過。
商品和服務的壹般質量問題、虛假宣傳、虛假表示、虛假違法廣告、假冒商品、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等都屬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範圍,對這類消費糾紛或侵權行為的舉報責無旁貸。但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向工商機關舉報,不受理,或者移交給食藥監部門,會耽誤時間。
對違反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操縱市場價格、哄擡價格、違規牟取暴利、價格歧視等價格違法行為,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但是,工商(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對利用廣告方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價格欺詐)價格的行為都負有監管責任,應當分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及其配套法規行使管轄權,受理、調查和處理相關案件。對非法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威脅甚至毆打消費者的經營者,應當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對於保險糾紛、存貸款糾紛、理財糾紛、醫療糾紛,應以保險監管機構、銀監局、證券監管機構、衛生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