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屠宰、流通領域豬肉市場監督的對策建議
1、按照既往不咎的原則,市政府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同研究決定,今年內出臺文件,明確重申嚴格禁止種母豬肉市場銷售,不再實行“可以上市銷售但必須掛牌明示經營”的監督管理方式。 2、依法取締經營不合格肉品主體資格。對經營不合格肉品經營者,依法取締食品流通許可資格。引導經營者銷售合格肉品,加強豬肉市場監管,保證肉類市場正常銷售量。 3、推進肉品品質宣傳。2014年4月1日是國家標準執行的開始,大力宣傳“肉品品質”標準,提高消費者肉品品質的認識,促進屠宰企業走向高標準、嚴要求、出優質肉品,確保南平市肉類食品市場的安全,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堅實基礎。 4、建立健全企業和經營者經營制度。幫助經營者和經營企業,完善制度建設。如經營者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不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護食品經營者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肉品經營者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時,可以提出異議;經進壹步證實所進肉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絕驗收進貨。如果肉品經營者不認真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品,予以驗收進貨,則責任隨即轉移到食品經營者壹方。 5、加強相互間的協同。豬肉產品需要農業局和畜牧水產局和食品藥品監督局之間的相互協同。加強對屠宰企業監管,克服相互間的責任推諉,在法定責任內各行其職。如流通領域查驗制度中的進貨地址和聯系方式,為產品追溯提供法律支持。農業局和畜牧水產局按照法律規定積極監督管理獸醫履行職責,嚴格管理動物檢疫票證,屠宰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和操作規程,按照商秩字[2009]11號文件出具肉品品質合格證書。 6、嚴厲打擊經營不合格肉品的經營者和違法生產不合格肉品的屠宰企業。對屠宰企業拒不執行國家標準,責令停業整頓;執行不到位的屠宰企業進行處罰;造成市場混亂的屠宰企業,並造成次生後果的,由屠宰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對經營者違法違規私自銷售不合格肉品,進行從嚴從重行政處罰;達到法定數額,按照刑法規定。 7、嚴防輿論導向。種母豬肉確定為不合格肉品,在利益面前各種輿論隨之而來。壹是加強宣傳國家強制標準以不同形式、方式進行;二是南平市延平區的種母豬數量從歷史數據來說,種母豬數量有限,或從財政補貼中查出具體數據,說明有壹部份人,從其他區域調入種母豬,謀取暴利;三是對以屠宰種母豬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宣傳;四是養殖企業需盡社會責任;五是提高南平市民積極參與舉報,提高有獎舉報制度,讓食品安全建立在高標準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