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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內容,將涉及處罰的條例列舉如下:

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二十三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壹百二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壹百二十五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壹百二十七條 ?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壹百二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壹百二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壹)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壹百三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壹百三十壹條 ?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壹百三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壹百三十三條 ?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壹百三十四條 ?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壹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壹百三十五條 ?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壹百三十六條 ?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三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第壹百三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三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並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四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壹條 ?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壹百四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壹)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壹百四十三條 ?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壹百四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壹百四十五條 ?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壹百四十六條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壹百四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五十條,部分用語含義如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對於備受關註的保健品問題,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為兩則案例。

處罰案例壹:江蘇張家港市查處金港鎮領康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市金港鎮領康食品商行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當事人處發現有大量老年人聚集,還在當事人進行宣傳的電腦中發現用以推銷的臺詞、劇本、方案。

經調查,當事人通過舉辦健康講座等形式宣傳其銷售的固源芳膠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膠囊、心血活力肽壓片糖果等產品,上述產品均不屬於藥品,當事人卻通過播放事先錄制好的視頻(假稱是直播)及口頭宣講等方式虛構上述產品具有醫療效果,誘使消費者認為使用上述產品可以治病。

當事人以上述商品以遠高於進貨價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可查明的固源芳膠囊獲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萬元,介入因子1萬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對於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7萬元罰款。對於當事人經營無標簽食品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處罰案例二:廈門市查處保健食品店虛假廣告宣傳案

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時,該經營場所的銷售人員正在會議室向20多位老年人進行產品宣傳,宣傳的產品為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辦公室設有“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的店堂廣告。

執法人對現場的手提電腦進行檢查發現,手提電腦中存儲的羊奶專家點評和美益源視頻課件包含有以醫生名義宣傳羊奶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功效等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內容。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屬於普通食品,通過組織消費者參加講座,介紹產品的方式進行銷售,播放的視頻課件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宣傳羊奶粉對腸炎、胃炎、胃潰瘍、癌癥、腫瘤、心臟病等疾病具有治療作用。

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療作用的材料。在經營場所懸掛“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沒有取得授權。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取得授權書,在經營場所懸掛“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已構成廣告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通過播放視頻向老年人宣傳羊乳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的功效,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食品廣告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已構成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數據庫-食品安全法

人民網-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公布壹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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