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封存是3天內予以解封,但特殊情況例外,具體地可以參考以下兩種情況:
(1)看封條上是否有查封期限,如果有,超過期限可自動解封,可以拆開;
(2)如果封條上沒有期限,可以到派出所申請解封。
貼封條有規定,執法中貼的封條不準私自撕毀。
如果是執法部門貼的,具有法律效力。有權力貼封條的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性質有所不同,行政機關的封條主要是固定財產或者場所的狀況(相當於固定證據),而司法機關的封條則是壹種權力限制。
不論上述哪種情況,任何人均不得撕毀封條。行政機關貼封條的作用是固定證據調查取證,好像調查取證的時間是有期限的(15天,有必要可以再延期15天),當取證完畢或到達期限後應給予解封封條。而司法機關的封條是權力限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不過時間可以很長。私自把封條撕了相當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