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入開展 "我為納稅人和繳費人辦實事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要求,現就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工作公告如下。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要求,現就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工作公告如下: 壹、依法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根據國務院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將發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納入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省級和省級以下稅務機關不得實施清單以外的稅務行政許可。 2022年,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發布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將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列為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發布的 "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納稅人變更繳納稅款審批"、"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審批"。"納稅人變更稅收定額審批""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審批""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具體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時動態調整清單。國家稅務總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擬新設或調整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應充分研究論證,在起草說明中作出專門說明,按規定上報審查。稅務行政許可正式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要向國務院審改辦提出調整清單的申請,並部署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做好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動態調整清單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三)做好清單銜接工作。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 "事項清單等涉稅行政許可事項,嚴格對照清單做好銜接。對清單有調整的,要及時調整清單或由相關清單編制牽頭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二、嚴格按照清單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壹)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統壹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明確了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按照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要求,繼續推進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適時優化調整實施規範。 (二)依法實施稅務行政許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清單和實施規範編制了統壹格式的辦事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根據審批工作需要,可以在統壹格式辦事指南的基礎上進行細化,編制符合本省實際的辦事指南,但必須在本省範圍內保持統壹性和規範性。辦事指南要通過辦稅服務廳和稅務網站向社會公布,壹經公布,要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標準和數量限制等內容。各省級稅務局可根據審批工作需要執行本規範。各省級稅務局可在執行規範的基礎上,進壹步壓縮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時限,確保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結 "零超時"。(三)嚴肅查處和整治變相辦證行為。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清單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行為。除清單外,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批準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壹律認定為變相許可,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立依據等方式予以糾正。 三、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 (壹)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重點。稅務行政許可機關是稅務行政許可監管的主體,要充分評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增強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 "互聯網+監管 "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二)結合清單,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公布了全國統壹、簡便易行、科學合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監管規則和標準,各省級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壹步細化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取消下放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要進壹步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履職不到位的要進行問責,堅決杜絕壹放了之、只批不管的問題。 四、做好落實清單的保障工作 (壹)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二)主動接受監督。加強對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綜合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 "12366納稅服務熱線"、"12345政府服務熱線"、政務服務 "好?稅務系統和稅務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探索清單多元化應用。依托國家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線上線下辦理渠道,逐步完善事項清單檢索、業務指南查詢、網上辦理指南、疑難問題咨詢、投訴舉報留言等服務功能,方便企業群眾辦理行政許可和開展監督。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創新應用場景清單,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和滿意度。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等有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5年第87號2015年第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2015年第1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6年第10號,2018年第31號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1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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