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病情需要用藥無禁忌證,劑量正常,治療過程中仍發生副作用的;
(二)在手術過程中,因解剖畸形、腫瘤浸潤、嚴重粘連,而損傷周圍組織或引起臟器出血等可以避免的並發癥的;
(三)藥物過敏反應試驗結果正常或衛生行政部門未規定進行藥物過敏反應試驗的藥物引起的藥物過敏反應;
(四)在準備過程中,按操作規程穿刺肝、腎、腦室、心室、心包等發生意外情況。,及特殊造影、心導管檢查;
(五)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在應用前向患者家屬說明情況,征得家屬簽字同意,並做好充分的技術準備,仍發生意外的;
(六)疑難、罕見病例,雖經會診但限於醫療水平和設備條件難以診治的栓塞、過敏、心跳驟停、內臟血管自發性破裂以及猝死;
(七)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後果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後果的。第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診療常規,有下列情形之壹,直接造成患者死亡、傷殘或者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為醫療責任事故:
(壹)對急危重癥患者拒絕診治,或者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造成搶救時間延誤和損失的;
(二)擅自脫崗,延誤搶救治療時間的。(三)對不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生不向上級醫生報告,或不執行上級醫生指示,以及接受上級醫生報告不及時處理的;
(四)手術準備不認真,未按操作規程進行手術,以致誤傷重要臟器,累及功能障礙或開錯手術部位,或把紗布、器械等異物遺留在體內的;
(五)擅自開展新技術的;
(六)在診療中亂開藥方的;
(七)在護理或助產中,交接不清,檢查錯誤,或不遵醫囑的;
(八)在麻醉中搞錯麻醉方式、部位,錯用麻醉藥,或者不認真觀察換藥的;
(九)在麻醉中搞錯麻醉方式、部位,錯用麻醉藥,或者不認真觀察換藥的;
(九)違反藥物禁忌或者藥物過敏試驗等規定用藥的;
(十)藥房工作中,發錯藥、用錯藥、寫錯用法用量、貼錯標簽、未貼明顯標簽的劇毒藥品、配伍內容錯誤的;
(十壹)不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十二)醫技科室在各種檢查和治療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差錯,影響及時診斷和治療;
(十三)醫院領導、行政、後勤等有關人員,在職責範圍內不積極領導、組織、配合醫療護理工作的;
(十四)其他失職行為。第六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和護理工作中,因技術過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為醫療技術事故。第七條 既有責任原因又有技術原因造成的醫療事故,應當根據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醫療事故的性質。第八條 醫療事故分為三個等級,等級醫學鑒定標準按衛生部規定執行。第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企業和行業系統的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應當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 醫療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或者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後,應當形成書面意見,交當事醫務人員、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患者所在單位各1份。第十壹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必須填寫《醫療事故報告書》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必須於每年年底匯總 "醫療事故統計報表",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第十二條 省、地(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分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接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單位、患者或者代理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委托或者申請;
(二)收集、掌握醫療事故的有關資料和證據;
(三)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患者或者其家屬對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認定和處理有爭議的,可以向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患者或者其家屬申請鑒定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供醫療單位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鑒定書、屍體解剖材料;
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申請鑒定的,應當提供調查報告或者當地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材料、病歷和病案、屍體解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