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堅持中西醫並重,推動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促進中西醫結合。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和發展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應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社區健康服務中的作用。第五條 市、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財政、經濟信息化、醫保、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農業農村、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旅遊、體育、知識產權、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中醫藥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關規劃,合理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健全中醫藥服務網絡,建立以市級中醫醫療機構為龍頭,區級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中醫科室為骨幹,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為組成部分,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為壹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第七條 本市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建立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規模適宜、專業和結構合理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創新發展,完善中醫藥科研評價體系,推廣應用中醫藥科研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 本市推動建立長三角中醫藥協同發展機制,加強區域中醫藥合作,搭建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平臺,推進中醫藥服務、教育、科研、產業等***建發展。
本市推動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中醫藥國際傳播和應用。第十條 鼓勵中醫藥學術團體組織開展學術交流、中醫藥咨詢服務,宣傳中醫藥知識,開展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
鼓勵中醫藥行業協會參與制定中醫藥行業標準、規範,組織開展行業咨詢、評價與技術培訓,推動行業交流,反映行業訴求,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十壹條 本市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第十二條 本市對在中醫藥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等衛生健康相關規劃,根據區域功能、人口分布、健康服務需求等因素,舉辦數量相當、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各區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的獨立的中醫類醫院不少於壹所。
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傳染病等專科醫院,應當將中醫藥學科建設和人才發展納入醫療機構整體規劃,設置中醫藥科室,建立中西醫協同機制,開展跨醫院、跨專業的醫療服務和研究。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在中醫藥設施設備配置、人員配備和服務提供等方面提供相應保障,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醫藥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融入家庭醫生制度建設,實現中醫藥在家庭醫生團隊服務中的全覆蓋。
市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組織中醫藥專家團隊赴社區服務、設立專科專病聯盟、在基層建立名中醫工作室等方式,加大中醫藥優質資源服務基層的力度。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連鎖化、品牌化發展。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醫療機構綜合運用中醫診療技術和方法,提供中醫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