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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機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航空口岸的綜合管理,充分發揮航空口岸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地方口岸管理機構職責範圍暫行規定》和《山東省口岸綜合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航空口岸從事運輸、檢驗、對外貿易、航空貨運代理、倉儲轉運、涉外服務、安保和出入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航空口岸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青島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口岸辦)負責全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協調航空口岸的客貨運輸,保證口岸暢通;

(三)監督檢查航空口岸查驗單位按照各自的指導原則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行李進行監督管理、查驗、檢驗和檢疫;

(四)協調空港單位之間的工作;

(五)負責空港單位的涉外紀律和安全防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空港重大涉外事件;

(六)參與航空口岸規劃的制定,檢查檢驗單位配套設施的建設和驗收;

(七)按照國家有關口岸開放的規定,負責航空口岸的開放或關閉、國際(地區)航線的開通和航班增減的審批;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四條空港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主持,航空口岸單位負責人參加,研究解決航空口岸的重大問題。第五條航空口岸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密切配合,自覺接受市口岸辦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確保航班安全正點和客貨運輸暢通。第二章檢驗檢疫第六條航空口岸的邊檢、海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檢、安檢、公安簽證等檢驗檢疫單位,對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行李、機上用品及其來源點、港區內餐飲住宿服務單位等實施檢驗、檢查、檢疫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第七條旅客出入境檢查應當堅持出入境便利、監管有效、文明服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航空口岸國際查驗室的總體布局和查驗工作流程,由民航部門和市口岸查驗單位統壹規劃確定。未經市口岸辦統壹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更改。第八條航空口岸的檢查檢驗工作實行檢查檢驗組長負責制。檢查組組長單位應在市口岸辦的組織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

(壹)根據民航部門提供的航班進出計劃,何時通知有關單位;

(二)負責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發布旅客名單,宣布檢查的開始和結束;

(3)做好現場檢查記錄;

(四)定期召開檢查工作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解決檢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五)維護國際監察室的工作秩序。第九條民航場站值機部門應當在進港航班到達前30分鐘向檢查組組長確認航班到達時間和不正確的航班動態。根據檢查組組長的通知,空港單位應在航班到達前20分鐘進入崗位。第十條航班到達香港後,機組人員應當向查驗單位提交《航空入境通用申請表》等文件,組織旅客下機。旅客下機後,邊防檢查、海關、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人員登機檢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旅客下機前登機接受檢查的,必須經檢查檢驗組長批準。第十壹條民航部門應當加快卸下入境旅客行李的速度,從開始下機到最後壹件行李到達傳送帶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第十二條民航部門應當建立焚燒爐處理系統,處理機上垃圾和廢棄物,並接受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經營國際航線的航空公司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在出港航班起飛前30分鐘向檢查組組長提供旅客名單。第十四條出境航班旅客檢查應當在航班起飛前90分鐘開始(寬體客機120分鐘)。旅客登機、裝貨前,檢查組長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清艙檢查,民航部門應予以配合。

客艙通關檢查後,因特殊情況需要登機的,須經邊檢部門批準;攜帶物品必須經海關和安檢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出境航班起飛前30分鐘停止辦理首檢手續。所有手續辦理完畢後,檢查組組長應及時通知航空公司或代理機構組織旅客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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