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通告全文:
壹、初步查明,***有51家企業在69種保健酒、配制酒中違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稱“偉哥”的藥品成分)等化學物質,並在產品名稱、標識、標簽上明示或暗示壯陽、性保健等功能。
(壹)初步查明,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有15家企業27種產品,分別為:
山西曲沃縣吉利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沃國健酒1種產品;
吉林伊通滿族自治縣宇田鹿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鹿鞭酒、鹿血酒、鹿茸酒、鹿筋酒、鹿尾酒、鹿茸血酒、鹿心血酒、鹿尾鞭酒8種產品;
長春鑫匯鹿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鹿鞭神液酒1種產品;
煙臺鑫達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神力源養生酒、鑫達神力源酒2種產品;
煙臺市華海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禦合酒、禦合九開酒2種產品;
開封市三九神功保健酒廠生產的巔峰對決酒、巔峰對決商務養生酒、眾源瑪卡動力酒3種產品;
河南省汝陽縣杜康泉酒廠生產的瑪卡爽三天酒1種產品;
大冶市金谷香酒廠生產的中國猛酒1種產品;
地下黑窩點制造、標稱湖北宏業實業總公司酒業分公司的命運牌雄風王養生酒1種產品;
桂林市三野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壯天王酒1種產品;
柳州市柳南區桂坤酒廠生產的金鍋功夫酒、瑤健酒2種產品;
柳州德順酒廠生產的柳霸神養生酒1種產品;
瀘州錦雨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苗山狼露酒1種產品;
四川古本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古本酒1種產品;
陜西佛坪九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丁香酒(中華盛酒)1種產品。
初步查明,違法添加他達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紅地那非等(均為與西地那非類似的化學物質)的有5家企業7種產品,分別為:
遼寧桓仁五女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帝春酒、陽春酒2種產品;
長春市九鹿鹿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鹿鞭酒1種產品;
河南省汝陽縣杜康泉酒廠生產的奇菊雄楓牌植物配制酒1種產品;
河南天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皇家禦貢酒1種產品;
四川省東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古禦堂養生酒、古禦堂蟲草養生酒2種產品。
(二)正在調查的涉嫌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的產品27種,涉及標稱企業25家,分別為:
長春軍匯鹿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鹿寶神液酒、鹿鞭神液酒2種產品;
長春市鹿鄉鹿茸酒廠生產的鹿鞭酒1種產品;
吉林撫松縣龍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金蛾禦草(三鞭酒)1種產品;
通化華特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娜旮旯健身酒、三鞭酒2種產品;
吉林省龍宇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鹿仙酒1種產品;
吉林省綠家族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三鞭酒1種產品;
黑龍江海林市林海鹿業有限責任公司黃氏補酒廠生產的鉆酒1種產品;
黑龍江省虎林市森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鹿鞭酒1種產品;
漳州市板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腎寶三鞭酒1種產品;
江西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龍鳳酒1種產品;
山東神龍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神博牌萬得福酒1種產品;
青州市華威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八珍養生酒1種產品;
山東雄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東尊牌福緣酒1種產品;
河南九龍神功保健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勁舒春酒1種產品;
南陽市廣壽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張仲景人參蛹蟲草酒1種產品;
三九企業集團蘭考地久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蛹蟲草酒1種產品;
河南鎮平三潭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仲聖白金酒1種產品;
湖北吳都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雙喬夢露酒1種產品;
湖南鼎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君領天下酒1種產品;
湖南省永州零陵永桂異蛇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異蛇鞭酒1種產品;
永州市異蛇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朝陽旭日精品養生酒1種產品;
長沙市雨花區康年華營養食品廠生產的清宮禦酒1種產品;
湖南省汨羅市汨羅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金君領珍品養生酒1種產品;
貴州省惠水縣好花紅酒廠生產的西門神酒1種產品;
雲南省開遠市果酒廠生產的雄風露酒1種產品。
正在調查的涉嫌違法添加他達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紅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產品8種,涉及標稱企業7家,分別為:
山西金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定陽湖定陽酒1種產品;
長春市吉祥源鹿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男人密碼(鹿鞭酒)1種產品,
吉林省長雙鹿業特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倒翁(鹿寶補酒)1種產品,
吉林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頌康鹿鞭配制酒、鹿皇春鹿鞭配制酒2種產品;
黑龍江大慶遼金古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遼金雄風酒1種產品;
湖南洪江元泰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元子酒1種產品;
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島鹿龜酒1種產品。
上述生產企業要立即停止生產、就地封存違法產品,召回全部在售產品,並將去年以來生產、銷售數量及銷售流向報告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匯總企業停產、封存、召回情況,於8月15日前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二、在保健酒、配制酒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壹項關於“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企業中,已有19家企業被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犯罪偵查。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經營者應對其所銷售的產品進行全面自查,發現上述產品壹律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繼續經營的,將依法嚴肅處理。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下架封存(包括產品名稱、數量、標稱生產企業等)情況匯總後,於8月15日前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均須開展自查。凡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要立即停止生產,就地封存產品,召回已售出產品,並於8月1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違法產品名稱、批次、數量及流向等情況。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匯總後,於9月10日前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五、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保健酒、配制酒生產經營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要依法嚴厲查處;要加快正在辦理案件的調查取證,徹底查清違法產品生產源頭和違法添加化學物質來源,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購買和飲用本通告公布的相關產品,發現違法添加線索的,可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12331熱線投訴舉報。對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特此通告。
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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