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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

壹、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

《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壹)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壹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

1.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壹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

(二)其他組織。指具有壹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三)個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哪壹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壹)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

確定壹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藥品的零售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藥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裏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壹是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壹致;三是該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範圍制定規章、規範性文件,這種規章、規範性文件也屬於不合法的。

(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範性文件後,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壹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於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註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壹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我國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壹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采取了這種辦法。

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後某壹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通過後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壹段時間以後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範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由於《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準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

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後壹定期限後生效。如《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處罰規定沒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壹般來說,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屬於法律、法規調整範圍的關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規均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律壹般不對其發布前的行為產生約束。但是有兩種情況除外,壹是價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年8月1日以前壹直延續到8月1日以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二是對於1999年8月1日下達處罰決定書的,在程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難於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的2‰加處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由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決定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原則上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但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修改決定公布施行之日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三、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過程。準確計算多收價款的金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類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數量認定

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15項。其多收價款的計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2.高於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3.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4.擅自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7.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後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8.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後的價格)×數量;

9.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準,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並收費的行為。

10.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的標準)×數量;

11重復收費、超出收費範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2.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3.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5.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準)×數量。

16.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獲得的多收價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辦法。

沒有違法所得的,主要有低於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兩種表現形式。考慮到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給社會的穩定甚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影響。因此規定,對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無違法所得的行為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違法行為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有:

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2.高於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3.低於最低保護價獲得的多收價款=(最低保護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4.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於實行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是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對於不執行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是本規定中最重的,對無違法所得的,所處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

(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的數量認定

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可以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低價傾銷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致使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哄擡價格致使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上漲後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欺詐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歧視而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擡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下面重點介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價格違法所得的數量認定:

1995年1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發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某壹商品或者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差價率或者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過,就屬於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其價格違法所得的計算如下:

1.多收價款=(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

2.多收價款=(實際差價率-平均差價率)×經營額;

3.多收價款=(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經營額。

這裏的“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價率”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潤率”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四)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行為的數量認定

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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