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發布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
第六條
廣告主發布壹般印刷品廣告,應當標明廣告主的名稱和地址;廣告主委托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發布壹般性平面廣告時,還應當標明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利用印刷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廣告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取得相應的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並按照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內容發布廣告。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申請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營廣告,具有代理和廣告的業務範圍,且企業名稱表明企業所屬行業為“廣告”;
(2)註冊資本654.38+50萬元以上;
(3)企業成立3年以上。
第九條
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廣告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名稱、規格、刊期、時間、數量和範圍,介紹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投放對象、方式和渠道等)。);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申請表;
(4)固定形式印刷廣告的頭版風格。
擴展數據:
懲罰:
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下罰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