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 以及國務院第壹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機構設置方案。 國務院於2018年3月22日發布實施。
法律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壹條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正部級。保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牌子。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規則、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食品安全強國、標準化強國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的統壹登記。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建立市場主體信息披露和* * *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建設,推動實施統壹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統壹反壟斷執法。從整體上推動競爭政策的實施,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指導企業應對國外反壟斷訴訟。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和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消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制定和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協調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裝備質量監管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國家監督抽查。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
(八)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計量工作的統壹管理。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和量值傳遞及比對。規範和監督商品數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壹管理和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發布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組織國際標準化合作,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采用。
(十三)負責檢驗檢測工作的統壹管理。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引導和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建立並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體系。
(十五)負責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市場監督管理。根據需要承擔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工作。
(十六)管理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8)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國家質量基礎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和經營者首問先行賠償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型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升國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推動質量強國建設。
2.進壹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準和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進“先照後證減量”,縮短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壹步減少達標評比、表彰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度減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促進營商環境優化。
3.嚴守安全底線。按照“最嚴格標準、最嚴格監管、最嚴厲處罰、最嚴肅問責”的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上、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和廢止妨礙全國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統壹執法。強化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壹公開”和“互聯網加監管”,加快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知識產權投訴和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從市場進入到退出的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群眾,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十九)職責分工。
1.與公安部的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公安部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檢查、鑒定、認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農業農村部的職責分工。(1)農業農村部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監督管理。(2)農業農村部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和生鮮乳收購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審批、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並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必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海關總署的職責分工。(1)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口食品化妝品重復檢查、重復收費、重復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海關總署負責進口食品的安全監督管理。進口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產生影響,或者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3)兩部門應建立進口產品缺陷的信息通報和合作機制。海關總署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進行技術處理、退運和銷毀,並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和傷害監測得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將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通知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應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5.與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監管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開發的許可、檢查和處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證、零售連鎖總部許可證、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的註冊、檢查和處罰。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零售和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6.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責任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標專利執法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和侵權判定標準,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查、鑒定等相關標準,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準銜接和信息通報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和指導商標專利執法。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設機構如下:
(1)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行,並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中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2)綜合計劃部。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深化改革的任務。組織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制定市場監督管理的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和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的統計工作。
(三)法規司。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查規範性文件和國際合作協定、協議、議定書草案的合法性。依據法律法規承擔執法程序設計、自由裁量權規範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或參與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組織法治宣傳教育。
(4)執法檢查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和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指導查處市場準入、生產經營和交易中的相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承擔有全國影響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的組織、調查、督辦和督辦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
(5)註冊局(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辦公室)。制定市場主體統壹登記和營業執照發放的制度和辦法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電子註冊的全過程。承擔註冊信息的分析和披露。行政許可引導市場監督管理。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中央組織部的指導下,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六)信貸監督管理部。制定信貸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和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采集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
(7)反壟斷局。制定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承擔指導企業應訴境外反壟斷訴訟。組織和指導公平競爭審查。承擔反壟斷執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8)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局(規範直銷與打擊MLM辦公室)。制定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查處價格收費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打擊傳銷。
(九)網上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和協調網上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經營主體的規範管理。組織實施網上市場監測。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引導消費環境建設。
(10)廣告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組織和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審查。組織並監控各種媒體的廣告發布。組織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11)質量發展局。制定推進質量強國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協同服務和應用,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的措施。制定並實施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和產品防偽質量監督,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國家重點監管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和分類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行業、地方和專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棉花及其他纖維的質量監督。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部門。制定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監管全過程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推進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制定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十五)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制定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和實施提高餐飲質量和安全的行動。指導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六)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的安全狀況,制定特殊食品註冊、備案和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七)食品安全抽樣監測部門。擬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監督和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檢驗、處置和召回工作。組織食品安全評價抽樣、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開展風險隱患排查。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編制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範。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十九)計量司。承擔國家計量標準、標準、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組織量值溯源和計量比對。承擔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承擔商品數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的監督管理。標準化測量數據的使用。
(20)標準與技術管理司。制定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和國際對標。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二十壹)標準創新管理部。承擔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相關工作,組織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承擔全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和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等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二十二)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認證和合格評定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劃和指導認證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和參與國際或區域性認證和合格評定組織的活動。
(二十三)認可和檢查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認可和檢驗的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改革,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可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組織和參加國際或地區性的認可和檢查活動。
(24)信息宣傳部。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發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和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五)科技和財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應用。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各種基金、專項資金和設備管理。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設備配置。
(26)人事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等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和基層標準化建設。
(二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的簽署和執行工作。承擔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北京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機關行政編制805名(含兩委工作人員2名,救助機構流動人員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15名)。主任1人,副主任4人,廳局級主任120人(其中食品安全主任1人,總工程師1人,市場監察員4人,黨委專職副書記1人,離退休幹部辦公室主任2人)。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所屬機構的設置、職責和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