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規定:
海關總署公告第43號(2010)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臺的物品每次限額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非港澳臺的物品每次限額為1000元人民幣。如果超過限額,需要退貨或者作為貨物申報。郵寄進口的物品都需要征稅,但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內(含50元)的物品免稅放行。請參考公告編號海關總署15。2012為進境個人物品完稅價格及稅率。
海關總署關於進壹步規範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監管的公告第43號2010。
為進壹步規範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監管,照顧收寄件人合理需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額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幣1000元為限。
3.個人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包裹內只有壹件物品不可分割,且超過規定限量,經海關查驗確屬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的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進出口商業郵件,應按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公告內容自2065438年9月1日起執行。原《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限量及免檢事項的通知》(海關總署令第774號[1994])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10年7月2日
3.關稅細目是09000000。
化妝品
芳香類化妝品:包括各種香水、身體棒、止汗露、走珠香水露等。
清潔/護理類化妝品:洗面奶(牛奶、肥皂)、潔面霜(露、蜜、粉、皂)、卸妝水(牛奶、霜、液、油)、鼻膜、去黑頭水(液體)、剃須膏(泡沫)、洗甲水。面霜、眼霜、日霜、晚霜、冷霜、防曬霜、祛斑霜、護膚膏(面霜、乳液、噴霧)、磨砂霜、按摩霜、精油、化妝水(包括爽膚水、爽膚水、緊致水、護膚水、收縮水)、須後水、面霜、面膜、面膜霜。
化妝/裝飾類化妝品:包括粉底、粉餅、胭脂、眼影、眼線(液)、眉筆、睫毛膏(液)、口紅、唇彩、唇線筆、指甲油、發膠、發膠、定型水(凝膠、摩絲)等。
具有特殊功能的化妝品:豐盈(美容健康)霜、瘦身霜(膏)、健美霜、緊致霜、除臭乳液(劑)等。
稅率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