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要求“完善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完善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退休機制,加快推進電子評標。”《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深化公共* *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鄭路辦字[2065 438+09]209號)要求“加強省級公共* *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管理和維護”。經省政府同意,省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山東省公共* * *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魯發改關公[2021]628號),要求“制定專家入庫、抽取、評審實施細則”。
近年來,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總量不斷攀升,對專家需求和專家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制定相應制度進行規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普遍反映在專家行為管理、考核評價等方面缺乏具體的操作依據,希望盡快制定出臺全省統壹的專家管理制度和規範。
二、主要內容
細則第十五條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相關概念的界定、專家評估方法、評分方法、專家權利救濟、評估結果的適用和實施時間等內容。
壹、專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基礎分12;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計算,年度考核得分為日常考核平均分,9分以上為合格。
二是對違反評標有關規定的專家,根據情節輕重設置四個檔次的扣分標準,並明確按累計扣分暫停抽取時間。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專家,納入誠信記錄,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三是明確專家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相關評估主體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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