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人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在取得有關批準文件後,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但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單位或個人開展醫療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職責分工進行查處。
二、針對個人無固定場所流動行醫的規範管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開辦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無固定場所流動行醫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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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依法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醫療機構不是從事工商業活動,把所有營利性的都認定為 "工商戶 "是錯誤的。
其次,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是對社會經濟活動最權威的劃分依據,將個體醫療機構劃分在Q類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中,而非個體工商戶範疇。
再者,個體醫療機構不是 "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管理條例》要求個體醫療機構辦營業執照的主體,都是錯誤的。
因此,依據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法人的相關法律來約束個體醫療機構是錯誤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民營醫院(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