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賄罪量刑標準 ( 刑法 第390條) (壹) 行賄 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 立案 ,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 違法所得 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二、如何認定 行賄罪 ?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要準確認定本罪,需要註意以下四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關於行賄類的犯罪,其實不同的主體有該行為的,最終認定構成的 罪名 都是不壹樣的。如果是個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話,則涉嫌構成行賄罪。但要是壹般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話,則此時是按照 單位行賄罪 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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