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個是註冊公司;
2.公司名稱核準後,準備工商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復印件;
(二)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規章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三)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3.領取營業執照後,填寫《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銷售預包裝食品以外的食品,或者從事食品制售活動的,仍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材料,並出具領取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