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壹部中醫藥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是我國第壹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中醫藥的重要地位。中醫醫生的執業徹底告別了“無法可依”的時代。這次國務院發文,說要“建立健全西醫學習中醫的制度”,明確“西醫和中醫”要制度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壹條生產有國家標準的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技術資料和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復核,同時將復核意見通知申請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二條生產有試用期標準的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試用期滿前三個月,申請轉正;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試用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對試用期標準進行復審,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轉正條件的,轉為正式標準;對試行標準有效期滿未按規定申請確認,或者原試行標準不符合確認要求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該試行標準和依據該試行標準生產藥品的批準文號。
第三十三條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的已批準文件及其附件,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補充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需要,可以對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品種設定不超過五年的監測期;監測期間,不得批準其他企業生產和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