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財政、教育、公安、司法、農牧、林業、水務、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傳染病防治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防治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職責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和傳染病防治應急預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具體實施;
(二)對傳染病預防、治療、監測、控制、疫情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三)確定醫療保健單位承擔傳染病防治的責任和範圍;
(四)確定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的責任和範圍;
(五)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本級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保健單位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依法核發《衛生許可證》、《性病醫療執業許可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農牧業、林業行政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疫情通報制度,按
照職責分工開展防治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傳染病防治通報制度。第九條 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進行健康教育,應當包括傳染病預防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知識的宣傳。第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防治傳染病的查詢、調查取證、采樣、檢驗;
(二)負責預防接種、發放預防接種證;
(三)負責疫情報告管理、統計分析;
(四)負責傳染病監測、預測、預報和疫情處理;
(五)負責宣傳傳染病防治知識;
(六)負責傳染病防治的技術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 鐵路、民航等單位內部設立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系統內部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傳染病防治任務,並接受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保健單位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單位應當設立預防保健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和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承擔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交付的傳染病防治任務。第十四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和檢查員,必須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及時發現疫情,提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建議。第三章 預防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衛生設施。制定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預案應包括傳染病防治內容。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保健單位時,應當審查預防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各類教育機構、公***場所和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其他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第十八條 為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醫療保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必須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消毒隔離制度;
(二)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須壹人壹用壹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標準,壹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用後必須及時消毒毀形,並記錄備案;
(三)定期對各診療環節和使用的診療器械、用品進行消毒效果檢查;
(四)使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符合國家標準;
(五)對被汙染的汙水、糞便和被汙染的醫用廢棄物、汙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醫療、科研、教學等單位,應當采取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擴散、人體防護和實驗樣品、器材、汙染物品的消毒及相關實驗動物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