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添加保健品和假藥哪個判刑嚴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就單純刑法的量刑而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是更為嚴重的,但非法添加保健品和制假藥都構成犯罪的,要依據犯罪情節確定哪個判刑重。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2、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壹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壹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