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於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 65438+2月25日)對未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行為也作了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生產、銷售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擅自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為由,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地審核同意書、森林培育基金等繳款憑證和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文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制發的野生動物進出口許可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上述行為構成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MLM或者變相傳銷性質的批復》,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對未經批準,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港澳臺省地區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鹽業法規,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食鹽罪論處。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傳染病暴發疫情等災害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