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14日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布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副司長周健介紹,二十條優化措施和“新十條”措施出臺後,工業和信息化部進壹步加強對抗原檢測試劑、疫苗和防護用品等重點醫療物資生產調度。總體上看,抗原檢測試劑、口罩、疫苗等重點醫療物資產能充足。抗原檢測試劑在個別地方出現暫時性短缺,主要是因為前期市場需求較少、終端藥店庫存較低,隨著產能不斷釋放,產量會迅速提升,能夠滿足群眾需要。
記者註意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眾號發文警示:在“新十條”頒布之後,社區防疫和核酸檢測不再像以前壹樣大面積、大範圍似的防控,而是變成了精準防控、科學防疫、適當放開。然而,壹些人卻利用“放開”鉆空子,趁機開始在朋友圈銷售抗原試劑檢測盒和退燒藥等各類藥品,這不乏有人低買高賣,甚至有人還因此上當受騙。
江西高院指出,個人售賣抗原屬違法行為。抗原檢測試劑不同於口罩,個人私自販賣抗原試劑屬違法,如果試劑出現造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情節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
2020年3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另外,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並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江西高院提醒,企業是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主體,且必須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包括第二類)經營活動,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是違法行為。
如果個人銷售的抗原試劑檢測又是假冒偽劣產品的話,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且銷售金額較大的,那麽還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請嚴格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嚴禁哄擡價格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價格違法線索,留好相關票據,及時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購買抗原試劑,壹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