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註意的壹點是,要求停熱的用戶,必須是分戶控制供熱系統,且供回水閥門在樓道內,方可申請停熱。用戶停熱時,必須將自身系統與主管道斷開,由熱檢部門派專職人員進行驗收,熱檢部門在停熱協議上簽字後,由用戶到收費大廳辦理手續。 p>《沈陽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或以民用為主的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小區式集中供熱和分散供熱的管理。
第三條 本市供熱實行統壹政策、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熱政策研究制定、信息收集、協調服務、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轄區的供熱問題;負責本級城市供熱規劃的實施和城市供熱保證金的收繳、使用。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各區政府****,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管理
第五條 城市供熱規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
六、供熱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凡新建、改建、擴建供熱項目,以及涉及熱用戶脫網、聯網的,需由供熱或開發建設單位報區供熱管理辦公室初審,經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供熱和新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築等應采用集中供熱方式,不得再建分散鍋爐房,采用分散供熱方式。現有采用分散供熱的,應當有計劃、分步驟、限期進行聯網改造。
新建住宅必須實行分戶供熱;逐步實現按熱計量供熱。
第八條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區域,確需供熱的,可由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臨時熱源,並報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供熱設施投入使用,應當由區供熱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
供熱企業及設施管理
第十條新組建的供熱企業必須經所在區供熱管理辦公室進行資質初審,報市供熱管理辦公室批準,確定資質等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供熱企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普通資質四個等級。供熱企業必須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供熱任務。
第十二條供熱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由區供熱管理辦公室每年對轄區內供熱企業資質等級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供熱企業,應限期整改,降低資質等級,取消經營資格。
第十三條 供熱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熱企業承擔供熱任務時,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供熱合同》。並自簽訂《委托供熱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委托供熱合同》報所在地的區、縣(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供熱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逐步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地生產經營供熱產品。
第十五條 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熱源、室內外管網和散熱器。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因供熱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臨時挖掘道路、場地,占用和損壞綠地、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將挖掘的道路、場地以及占用和損壞的綠地、樹木恢復原狀。
(2)擅自拆卸、拆除、改動供熱設施;
(3)偷取暖用水;
(4)擅自拆卸、拆除、改動供熱設施;
(5)偷取暖用水;
(6)偷取暖用水;
(7)偷取暖用水。
(四)損壞取暖設施;
(五)利用取暖設施架設鐵絲網或懸掛物品;
(六)擅自加裝散熱器。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因家庭裝修影響供熱效果,不得妨礙供熱設施的正常維修和養護。
供熱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繳納供熱費是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的義務。供熱企業必須按規定標準收取供熱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供熱費。
第十九條 采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單位承擔;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員所在單位承擔;家庭成員均無工作單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個人承擔;經民政部門批準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人員,由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已實行分戶供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將采暖費發放給職工,職工向供暖企業交納。或由職工墊付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住房控制標準內的實際面積予以報銷。
未實行分戶采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向供熱企業交納采暖費。
第二十壹條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取暖費由財政部門單獨列支,專戶儲存;企業職工的取暖費由企業按月足額為職工專戶儲存。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取暖費。
第二十二條 職工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政府應當建立取暖費支付保障制度。督促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繳費時間為職工繳納取暖費。
第二十三條供熱用戶轉讓住房或者調換住房產權的,必須與供熱企業結清所欠采暖費,並辦理供熱合同變更手續。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已供熱商品房出售後未入住的,供熱費用由產權人或承租單位承擔;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房供熱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供熱企業收取的采暖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供熱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對供熱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當使用符合環保標準的清潔燃料,按照規定實行低溫連續供熱,確保室內溫度達到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供熱企業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縮短供熱期的,用戶已按照規定交納采暖費的,有權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追究供熱企業的違約責任。但因擅自拆除、移動、改造、覆蓋供熱設施或者損壞供熱設施造成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擅自拆除供熱設施或者供熱設施保溫不當造成相鄰用戶經濟損失的,由行為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供熱企業維修、更新、改造供熱設施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配合,不得阻撓,並自行或由維修人員排除妨礙。
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 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擅自斷供、聯網、建設臨時熱源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驗收交付使用供熱設施的,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資質審查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管理活動的,責令補辦資質審查手續,並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四)挪用供熱費用的,如追回挪用的供熱費用,並處2000元至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供熱不達標的,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款;不按期供熱或者中斷供熱的,責令供熱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用戶進行補償,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五)、(六)項規定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責令恢復原狀,已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照價賠償。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四)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責令恢復原狀,已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照價賠償。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自供熱之日起,按排水裝置流量每噸水收費5元,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妨礙供熱設施維修的,采取強制維修措施,並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為職工交納取暖費而不交納的,除責令限期交納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