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約談的定義:是指具有特定行政權力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研判等方式,對下級組織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和規範的準特定行政行為,是壹項頗具中國特色的制度。
三、約談 "四種形態":
黨群關系要常態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要成為少數。
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只能是極少數。
約談記錄表的要素:
1.約談時間
2.約談地點
3.約談單位
4.約談人
5.記錄人
6.訪談內容
擴展資料:
"訪談 "不能是無償的。
它的 "有償 "或高成本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接受采訪的企業和行業會得到壹定的補貼。
首批被約談的企業,如中糧、益海嘉裏等,都獲得了低於市場價的 "定向銷售"。
雖然這可能不足以彌補企業的損失,但他們獲得的無形的政府資源註定是壹筆可觀的財富。
這是 "約談 "成本的第二個方面。
"約談 "的操作思路很清晰,搶占龍頭企業的市場定價權,以有限的成本換取整個市場價格的穩定。
但這個成本 "有限 "與否,不能壹概而論。
補貼,看似是對其社會責任的合理補償,實際上是這些企業增強競爭力的行政手段。
悖論在於,如果 "被約談 "的企業承擔了社會責任,是否意味著那些沒有被 "約談 "的企業就根本沒有承擔社會責任呢?
如果沒有 "約談",那些有權在市場上定價的企業又該承擔什麽社會責任呢?沒有獲得 "約談 "的 "殊榮 "和政府補償的人,已經在抱怨了。
很顯然,"約談 "的結果是,在同壹市場中,壹些企業得到了政府的補貼,而另壹些同樣接受行政幹預的企業,不僅壹無所獲,還承受著市場和行政幹預的雙重壓力。
如果有必要對市場定價進行行政幹預,最好能明確行政幹預對所有企業壹視同仁,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是統壹的,市場競爭沒有受到破壞。
而 "約談 "這種看似與企業探討尊重市場的做法,其實是壹種相對軟性的現實幹預方式。
但不言而喻的幹預卻蘊含著畸輕畸重的市場不公,這使得在原本不利的市場環境中,強勢企業更強,弱勢企業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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