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食品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和消毒劑,消毒劑,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貯存、運輸的情況;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情況。
源於農業的初級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和國務院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和國務院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