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當地醫保規定,到異地看病人員應先到參保地的醫保經辦部門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手續,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就醫結束後,憑相關票據到參保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2、如果參保地與就醫地實現醫保聯網結算,需到異地的人員按當地醫保相關規定辦理異就醫手續後,即可到就醫地刷醫保卡就醫,直接結算醫療費用,不需本人墊付醫療費用後報銷,這種方式目前在有的省內已實現,有的地方也實現跨省之間的聯網結算;
3、參保地與參保人要去的就醫地建立了醫保代報銷協作關系,這樣參保人只要按規定在參保地的醫保經辦部門辦理了相關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在就醫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只直接委托就醫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
異地醫保報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基本材料為異地醫保報銷需提供住院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出院病情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
2、長期異地工作的,還需要參保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
3、長期異地居住的,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有關戶籍證明復印件。
異地醫保報銷的條件如下:
1、已辦理異地安置、探親、駐外工作學習等外地就醫登記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員,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墊付現金的情形;
2、省級參保人員經備案同意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墊付現金的情形。
綜上所述,住院時向參保地的醫保中心申報備案,出院後憑身份證、戶口簿、居民醫保卡、出院證明、醫藥費發票及醫院費用明細總清單、異地居住證明或暫住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