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效期是指該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表示該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藥品質量的指標之壹。
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註格式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
預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註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註冊標準執行,治療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註自分裝日期計算,其他藥品有效期的標註自生產日期計算。
有效期若標註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壹天,若標註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壹月。例如:有效期至2006年7月,則表示該藥品可使用到2006年7月31日。再如:有效期至2006/07/08,則該藥品可使用至2006年7月7日。
為了方便患者能保證藥品有效期內服用,建議藥品有效期標註時,將有效期的年月日均標註出來,例藥品生產日期為2004年10月20日,有效期兩年,則有效期標註為“有效期至:2006年10月19日”,對於普通患者來說將有效期至標註到年、月、日比只標註到年、月容易理解和判斷藥品具體的失效日期。
新政策是要求標明使用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