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的主觀形式是特殊的。食品監管失職罪的主觀形態包括兩種不同的主觀形態,既有過於自信的過失,也有間接故意,屬於復合形態。食品監管失職罪的主觀形態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包括過失的過失,因為食品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過職業培訓,熟悉監管業務,行為人對其失職行為的違法性或者社會危害性應當早有認識,但不能因為疏忽大意、輕信回避或者放任自流而疏忽大意,導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3.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特殊的。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玩忽職守,玩忽職守與危害結果的關系在刑法上是間接的。實踐表明,食品監管人員的失職行為往往涉及食品生產、流通、運輸、銷售和原料供應中的第三方因素,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這種間接性也體現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職責的詳細明確的規定中。失職通常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甚至在接受宴請和禮品後不履行監管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濫用權力通常表現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監管權和超越壹般權限範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隱瞞或者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在藥品、特殊食品審批過程中,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