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接受認證申請通知書後,向檢查機構交納企業檢查費。第六條 產品檢驗費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第七條 批準費(含證書費)在批準認證後向認證委員會繳納。第八條 認證證書持有者每年應向認證委員會交納年金,年金依據計算辦法計收。年金主要用於例行檢查、檢驗和標誌印刷、管理。第九條 外國企業和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國申請認證,收費按當時外匯牌價折合美元結算。第十條 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和檢驗機構應分別向其認可機構繳納所收認證申請費、企業檢查費和產品檢驗費總額的5%的費用,用於機構評審、人員培養、比對試驗、發布獲準認證企業和產品名錄以及全國認證活動的組織管理、參加國際組織活動向國際組織交納管理費、處理申訴與查處辦案等支出。第十壹條 認證收費作為預算外資金,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各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檢驗機構及其認可機構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第十二條 各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認證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十三條 各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和檢驗機構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統壹收費票據。第十四條 各認證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產品質量認證收費標準計算辦法(試行)
產品質量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企業檢查費、產品檢驗費、批準費(含證書費)和年金(含標誌費),計算辦法如下:
壹、申請費1800元
我國企業按30%計收。
二、企業檢查費
計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國企業按40%計收。
三、產品檢驗費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產品質量委托檢驗收費標準收取。
四、批準費100元(含證書費)
五、年金
計算公式:(企業檢驗費+產品檢驗費)×0.5×C2(1+10%)
說明:各認證委員會應依據實際情況確定選擇值,按上述計算公式制定具體收費標準。計算公式中各系數的內容和系數選擇表如下:
m:產品規格型號系數
k:產品復雜系統
c1:企業規模系數
系數選擇表
系 數 選擇值 m123 k11.11.21.31.4c111.11.21.31.4c212 a0.10.20.3
c2:例行監督檢查次數
a:質量體系模式系數
10%:標誌印刷、管理費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