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壹、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是補償性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的是懲罰性賠償責任。兩個條款是補充關系,即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必須以有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否則不應支持。首先,從體系解釋角度,該條第壹款和第二款應是補充關系,將該條款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符合法條內在邏輯。懲罰性賠償應以補償性賠償的存在為前提,只有符合補償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其次,從法理角度分析,將該條款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有利於理順法律關系和保障認定法律責任的公正性。分析壹下,如果將此條款定性為合同領域的賠償責任,那麽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有買賣合同,主張補償性賠償責任和懲罰性賠償責任自不難理解。可此時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此時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麽呢?很顯然,消費者此時不享有對生產者的合同債權,也就不享有“次生請求權”,即不享有對其合同債權的保護請求權,也就缺乏向生產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但若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那麽該法律困境就不復存在了。此外,公正是規則的道德基礎和價值基礎。法律責任認定的公正原則要求侵害者應在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與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輕重、性質、種類間相持平。如果食品生產者只要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以損害為要件,那麽表面上使個體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維護,但從長遠角度分析,會導致壹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濫用訴權,進行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從企業角度分析,可能會因要承擔沈重的成本而不利於經濟發展或者將該部分風險成本通過提高食品價格等方式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將該條款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有利於整個社會公正。二、食品安全需要註意什麽1、認真對待“有效期”和“保質期”,不購買過期產品,發現過期產品應向商店經營者報告。如果包裝食品在包裝上標明的有效期內“變壞”或回家後發現包裝破損,應退貨並向零售商或食品加工商報告。2、假冒偽劣食品涉及到使用劣質、廉價原料來欺騙消費者並降低競爭成本。如發現銷售假冒品牌、假冒標簽的食品及被汙染過的食品等應向有關機構檢舉揭發。檢舉揭發這些事件可以幫助當局查處不法商販,防止此類事件重現。3、生鮮食品特別是肉類、魚類和其他海鮮應存放在冰箱底層,加工過的食品放在頂層。食品應包裝或妥善蓋好後儲存。4、不要將熱食物放人冰箱,因為這樣會使冰箱內溫度升高。5、將罐、瓶和包儲存在幹燥涼爽的地方並防範昆蟲或鼠類等。6、記住在準備食物和吃飯前壹定洗手。7、處理生鮮食物的用具使用後,處理已烹調過的食品前或處理打算生吃的食品前,用具必須徹底清洗。8、認真選擇食品采購和就餐的地點。確保其人員、餐具和其他設施都幹凈整潔。這是反映餐館包括“幕後”設施、衛生標準的重要指標。9、熱食物應該很熱,冷食物應該冰涼。避免食用任何在室溫下保存2小時以上的食物。在會議、大型社交活動、室外活動等需要預先、大量準備食物或外部條件較差的情況下尤其需要特別註意。10、如果對水果和蔬菜等生鮮食品有懷疑,金科玉律是“煮食、烹調、削皮或扔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