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就醫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社會醫療保險範圍內,“異地”壹般是指被保險人統籌地區以外的國內其他地區,“就醫”是指被保險人的就醫行為,可以簡單定義為被保險人在其統籌地區以外的就醫行為。
“異地就醫”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壹次性異地就醫,包括出差、旅遊期間的急癥治療,患者主動轉外地就醫,存在醫療費用不能及時結算的問題。
二是中短期流動性,工作崗位不在異地就醫的參保地,包括單位派駐各地的人員和派駐機構在當地的員工。還有壹種情況是整個單位處於流動狀態,比如建築行業的職工醫療,產生的問題要麽是不能參加醫保,要麽是要墊付醫療費用。
三是長期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醫療。包括退休後戶口從工作地遷到安置地的,以及依靠子女遷入而沒有戶口的。表面看問題是就醫結算不及時不方便,個人負擔重。本質上,安全地的醫療待遇往往比參保地好,異地安置人員覺得醫療待遇不平等。
申報原因
1.由於當地醫療水平的限制,壹些重癥患者和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治療效果不明顯的患者被轉到外地就醫。
2.有的人在本地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平時在外地工作,生病了就在工作地就醫。
3.部分員工退休後,思念故土回老家養老,在家鄉當地醫院就醫。
4.有的企業在國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設立營銷機構,員工長期在外地工作、就醫。
申報標準
1,異地安置的退休參保人員;
2.退休後在國內同壹地點居住半年以上的被保險人;
3.在國內異地工作的被保險人。
申報程序
1.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方可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賬戶的金額可通過醫保卡的任意營業網點提取,用於支持門診壹般疾病的費用和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參保人員住院(含門診特定治療)的,可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治療,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參保單位持以下資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1)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
2)已確認的異地就醫申請表復印件;
3)出院證明或特定門診項目醫療費用須附市醫保中心認可的《門特申請表》復印件的診斷證明(急診觀察除外);
4)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正式收據(背面有報銷人簽名);
2.被保險人赴外地(不含港、澳、臺地區)旅遊、學習、探親時,可以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批準住院(含急診觀察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現金支付,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向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1)參保單位證明;
2)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
3)出院或診斷證明;
4)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發票(後面有報銷人姓名);
6)住院病歷復印件。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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