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餐飲服務許可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調查和監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發布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
(三)承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實施。組織監測和評價保健食品安全狀況,發布保健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承擔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的責任。監督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及醫療機構制劑生產的質量管理規範實施。根據上級部門授權或委托,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的相關工作。
(五)承擔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的實施,組織監測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及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的實施。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有關信息。
(八)承擔進口藥品、中藥材及進口藥品目錄中非藥用物品的通關備案工作。
(九)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質量監督、化妝品衛生監督的抽檢工作。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違法行為。依法處置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突發事件。監測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
(十)指導和監督稽查隊伍和區縣的稽查執法、應急管理、產品召回和案件查處工作。
(十壹)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受省局委托,承擔執業藥師考試資格審核、註冊、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開展行政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