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審判購買減肥藥被判刑。
隨著網購熱潮的升溫,除了各大電商平臺,“微信生意”也日益活躍,專屬海外買家不時“刷屏”朋友圈。購買名牌包、手表、化妝品和藥品的現象很普遍。近年來,來自泰國的幾種減肥藥受到了很多愛美女性的追捧。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據江蘇媒體報道,2017年底,江蘇壹女子在服用購買的“泰國dc減肥藥”後,出現心慌、出冷汗、失眠等癥狀。看了醫生,醫生說這些癥狀和吃藥有關,藥裏有些成分是禁用的。
其實,微信商家因代購泰國減肥藥被判刑是有先例的。通過免訟網檢索公開裁判文書發現,近6年來,被告人因銷售部分品牌泰國減肥藥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有不少是通過淘寶或微信銷售的。
在上訴案件中,泰國減肥藥如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出現多年,屢禁不止。論文發現,微信業務中仍有Yanhee、Dermcare等泰國減肥藥在線銷售。消費者只需要填寫壹張“健康表”,就會在泰國開藥,寄回國內。
微信商家因代購泰國減肥藥擅自進口被判刑。
在該報搜索到的46份泰國減肥藥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有不少買賣雙方通過淘寶、微信等社交平臺進行網上交易,賣家通過郵件向買家發送毒品。
早在2014,杭州就有網店經營者因購買這兩種減肥藥被判刑。
本案判決書顯示,自2013年初至9月,被告人高、通過淘寶網向他人銷售從泰國購買的雅漾和美膚減肥藥。銷售額為2500965438元+0元。
2013年9月23日,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查獲***51種減肥藥(5367粒,價值14000元)。據杭州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介紹,這51種減肥藥是未經批準進口的,全部是假藥。其中8種減肥藥(463粒)檢出鹽酸西布曲明,1種減肥藥(56粒)檢出呋塞米。
最終,夫妻倆都被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高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吳某·A被判處三年監禁,緩刑三年。
再如,2065438+2007年9月,珠海中院也二審判決了類似案件。
判決書顯示,從2014開始,被告人鄭某玉、李某琪通過微信銷售泰國減肥藥yanhee,由泰國當地醫生、護士開具處方,寄回國內。
2065438+2007年6月,案件壹審時,兩人均被判銷售假藥罪。鄭某宇不服提起上訴,其辯護人提出,鄭某宇銷售的是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藥品,屬於“按假藥處理”,比真的假藥危害小。二審法院采納了辯方意見。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壹審法院對鄭寶玉銷售假藥的定罪,但量刑有所減輕。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變更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梳理相關裁判文書發現,此類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
例如,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65438+2007年9月二審判決的壹起案件中,被告人陸某輝在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低價購買燕熙減肥產品口服,並通過微信渠道以較高價格銷售。涉案減肥產品無中文生產批號、生產廠家、檢驗標誌等產品信息,部分購買者服用後出現不良反應。
本案中,通過微信向被告購買YANHEE泰式纖體產品的170余名消費者作證。
本案中,11被告人壹審被判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非法經營罪,二審均被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減肥產品不應認定為毒品。
理由是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銷售涉案產品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和治療肥胖等疾病,也沒有證據證明買方購買涉案產品主要是為了預防和治療肥胖等疾病。同時,涉案產品包裝上沒有“藥品成分”、“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等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
微信業務裏還有人稱之為代購:可以填健康表填好,空運。
2018 03 14論文在淘寶上搜索“泰國減肥藥”,沒有找到相關產品。在微信裏,還是可以找到這樣的微信業務,有的買家還在接單,還在曬銷量。
在微信上和壹個名為“* *在曼谷”的微信商家聊過之後,論文說,Dermcare和Yanhee都可以購買。
“護膚比較好,沒有副作用,正常吃飯睡覺。”據代購介紹,Yanhee減肥藥有副作用,但對身體無害。“心跳加快或者頭暈都是早期。剛吃就有,以後吃幾天就好了。”
“燕熙的基本不到1000。”據代購機構介紹,兩種減肥藥的價格有些差異。根據代購機構發來的Dermcare簡介,“Dermcare價格從1900-300不等,根據個人體質開藥,不同體質價格不同”。
Dermcare的簡介中也寫道:“Dermcare是著名的美容機構,很多名人都去泰國開過dc減肥藥。”“掌櫃也吃了三個療程,從125kg到101kg,整整瘦了48 kg。小業主可以翻翻我的朋友圈,有記錄。”
至於處方流程,代購介紹需要先填寫壹張健康表格,代購會拿著表格給醫生,醫生會根據表格填藥。開好的藥會在最後壹班飛機上送回中國。
這個代購發的“健康表”沒有格式,只是壹個問題列表。十余個問題包括“目前身高體重,理想體重”,“有無重疾,有無藥物過敏史”,“最想減掉哪個部位”,“月經是否正常,是否痛經”等等。
咨詢過程中,“* *在曼谷”說可以通過淘寶店取押金。點擊其發來的淘寶鏈接,商品頁面顯示“泰國藥膏預購定金等特價拍”字樣。
網店首頁有圖片logo:“店主親自飛曼谷采購,朋友圈可觀看現場采購。車主“衛星”可以詳細咨詢客服。”
在業主的微信朋友圈裏,2018 65438+10月27日,他發布了壹個短視頻:在裝修成“皮膚護理”的房間裏,兩個女人正在包裝各種藥片。這條朋友圈裏的文章寫著:“過年怕長胖,記得準備個dc減肥藥。”
今年3月8日,微信商家在朋友圈發布了壹批減肥藥快遞單號,均為順豐快遞二維碼標簽,上面標註了名稱和地區,共計30多個,覆蓋浙江、安徽、廣東、雲南、新疆、吉林等十余個省市。
微信業務應該如何監管?
事實上,論文梳理搜索了46起公開案例,發現因購買泰國減肥藥被判刑的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此後5年全國各地都有此類案例。其中,涉及淘寶交易的案件宣判時間集中在2015年或之前,而微信商家代購案件發生在最近5年,16起,被告數十人。
中消協公布的2017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分析顯示,2017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和服務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信業務為代表的個人網商是主要投訴對象之壹。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秋香指出,目前的“微信業務”大多沒有經營資質,經營行為不安全,存在監管盲區。消費者對“朋友圈”營銷的虛假宣傳和欺騙行為重視不夠,消費者依法維權還存在不少困難。
對此,張秋香建議,加大行業整治力度,通過逐步探索推廣“微信商家”註冊、電子營業執照閃亮等方式,加強用戶信息管理,取消無營業執照的“微信商家”賬號,屏蔽其交易環節,杜絕非法經營行為。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今年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在“微信業務”監管問題上表示,有時候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騙子壹樣,只能是壹個提示牌,提醒大家。“希望以後在立法和管理上有更明確的規劃,我們會堅決執行。”
事實上,早在2017 11《電子商務法》(二審稿)征求意見期間,“微信業務”監管問題就曾壹度在法學界引起熱議。
“微信業務”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是討論的焦點。
據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在二審稿第二章第十條中,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為“自建網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三類,同時界定了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類別。
報道稱,有專家指出,“微信商家”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在《電子商務法》中明確規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小軍認為,微信業務是電子商務業務業態的壹種,但官方並未對微信業務給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本文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與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吳昌海教授。吳昌海認為,“微信商家”應該納入“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微信本身就是壹個平臺。
吳昌海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的準入、退出、促進等方面有明確規定,但對其經營過程中具體行為的監管缺乏細節,如采用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性行為、將失信經營者列入黑名單等。
“草案應當明確平臺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經營者之間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註意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銜接。”吳昌海說。
吳昌海還指出,二審稿中監督檢查的內容仍然是空白,草案缺乏對監管部門的授權。“這會導致監管缺失,電商運營往往沒有實體,監管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現在立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護消費者,遏制假冒偽劣商品,打擊網絡傳銷。”吳昌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