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經營采購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清洗、消毒或者保潔的。前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妨礙食品安全工作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擴展資料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的物質的;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食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