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壹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編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單據。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內容。食品安全標準中應當標註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標識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註其他事項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查驗的;(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未查驗進貨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五)餐具、飲具和盛放食品的容器直接入口,使用前未經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六)食品生產經營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國務院食品安全行政部門的規定妨礙從事接觸疾病食品工作的人員直接入口食品的;(七)食品經營者不按照要求銷售食品的;(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不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不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不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標識等信息的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十壹)未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水、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照規定查驗並附消毒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