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的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勞務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壹年內勞務派遣人員門、急診累計報銷不超過2萬元;
3、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報銷比例:甲類藥品和壹般診療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乙類藥品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5%;高精尖檢查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0%;
4、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在定點醫院門診就醫的門診醫療收據(含收據、處方底聯),作為報銷醫療費用的憑證;
5、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門診就醫時,可憑門診醫療收據和處方底聯在定點醫院報銷醫療費用;
6、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門診就醫時,可憑門診醫療收據和處方底聯在定點醫院報銷醫療費用。三種特殊病種門診就醫:參保人患惡性腫瘤需要門診就醫進行放療化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藥物治療時,由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具惡性腫瘤治療處方,由醫院提供門診就醫服務。由二、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上述三種特殊疾病的門診就醫、取藥僅限於經批準的定點醫院,不得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門診特殊病種範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起付線標準:
1.單次住院起付線:
(1)三級(含)以上醫院700元;
(2)二級(含二級專科)以上醫院600元;
(3)壹級(含)以下醫院500元。
2、多次住院起付線:
(1)三級醫院第二次住院500元,第三次住院400元,以後300元;
(2)二級醫院第二次住院400元,第三次住院300元,以後200元;
(3)壹級醫院第二次住院300元,第三次住院200元,以後1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個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允許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