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執法權,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範圍確定。包括六個方面,即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異味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煙花爆竹汙染等、的行政處罰權;3、工商管理方面 對戶外公共****,對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4、交通管理方面 對在城市道路上亂停亂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5、水務管理方面 對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非法取土、在城市河道拆除違章建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 戶外公共****,對食品銷售場所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非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目標:《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基層管理部門急需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交由能夠有效承擔行政處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考核。決定書應當向社會公布。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力量,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