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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境行李的管理規定

第壹條 回國探親華僑回國探親(包括隨行的外籍配偶、子女)進出境時,必須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如實向海關申報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海關對 "限值表"(附件壹)所列物品及限值分別予以免稅或免稅放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攜帶的行李物品,按照本規定《限量表》第1-10項所列物品及限量價值免稅放行,但超過12周歲的,免稅放行手表壹只。第二條 上述旅客壹年內進出境超過壹次的,從第二次起,其攜帶的行李物品由海關按本規定 "限量表 "第1-10項所列物品及限量予以免稅放行。第三條 上述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超過免稅和應稅物品限額以及 "限額表 "未列物品的,除經海關批準征稅的物品外,壹律退還海關。但旅途中必需的手表、收音機、照相機等,可在入境時由海關登記放行,但回程時必須原樣攜帶出境。第四條 上述旅客來華定居攜帶的行李物品,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的,準予免稅放行,不受本規定 "限量表 "的限制。但每戶只限進口壹輛自用汽車,應征稅放行。第五條 上述旅客出入境時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附件二)。第六條 海關免稅放行的物品如需出售,應向指定的外商物品收購站出售,並按規定繳納稅款,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七條 外國華僑來華探親、中國公民出境探親、外國僑民來華定居所攜帶的行李,按本規定辦理。第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海關有關法規辦理。第九條 本規定自1983年12月1日起施行,具體按海關有關法規執行。

附件壹

進出口物品限量表

進口數量或金額出口數量或金額備註免稅品名稱1.各類服裝100件單品種限合理數量2.服裝30米(雙幅)30米(雙幅)其中毛料限10米(雙幅)3.床上用品每件1件每件1件4.毛線及其制品

附件壹

進出口物品限量表

進口數量或金額出口數量或金額備註免稅品名稱1.各類服裝100件單品種限合理數量2.服裝30米(雙幅)30米(雙幅)其中毛料限10米(雙幅)3.床上用品每件1件每件1件4.毛線及其制品 ***** 5 公斤 ****5 公斤 5.50 公斤食品 25 公斤 限定合理數量的單壹品種 6. 4 瓶葡萄酒 4 瓶 每瓶不超過 750 克 7.600 支香煙 600 支 8.治療、常備自用藥品合理數量總價值人民幣 200 元單個品種限合理數量 麝香、蟾酥不準帶出 9.人參、鹿茸各 200 克各 200 克 10.價值 300 元人民幣的日用品總值 150 元人民幣,其中毛料限 10 米(雙幅) 10.總價值 300 元人民幣以上 150 元以下的物品,包括小型計算器、便攜式打字機、壹般樂器等。單品種限合理數量 11.手表 1 只 1 12.收音機 1 臺 1 13.電風扇 1 臺 1 14.縫紉機 1 臺 1 15.自行車 1 輛 1 電視機 錄音機 照相機(不含專用照相機和可換鏡頭) 電冰箱 洗衣機,任選其中 1 臺免稅,其余每臺準稅,每臺取出 1 件

註:1.表中進口商品完稅價格,由海關按照商品到岸價格核定(電視機、收音機、計算器按國內零售價格計算);出口商品按國內零售價格計算。

2、超過免稅限額200元人民幣的第1至13項物品,攜帶進境的可以征稅放行。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禁止進出口物品表

1.各種武器、彈藥、爆炸物;

2.無線電發射、接收機及其主要設備;

3.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或議定書辦理的除外);

4.有害於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物品。有害於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和道德的手稿、印刷品、電影、照片、唱片、電影、錄音帶、錄像帶等;

V.烈性毒藥、能使人上癮的麻醉藥品以及鴉片、嗎啡、海洛因等;

VI.帶有危險病菌和昆蟲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VII.對衛生有害的食品,以及來自疫區、可能傳播疾病的食品;

VIII.有害衛生的食品,以及來自疫區、可能傳播疾病的食品;

VIII.國家禁止進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的物品

壹、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

二、無線電收發報機及其主要設備;

三、人民幣和人民幣有價證券;

四、未經批準的外幣、票據和有價證券;

五、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禁止出口的文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等。

六、與中國革命、歷史、文化、藝術有關的珍貴文物書籍;

七、珍貴動物、植物及其種子;

八、貴重金屬及其制品、珠寶首飾(按照規定限制出境旅客攜帶數量的除外);

九、國家秘密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國家規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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